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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退后”监管新规:优化退市板块挂牌流程,促进风险收敛和逐步出清

本报记者贾谨嫣 陈锋 北京报道

上市公司退市后的股份转让工作即将得到监管。2月25日晚间,证监会就《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截至2021年底,退市板块挂牌退市公司数量由2013年的45 家增长到83家,尤其是近年来A股全面推行注册制下,退市公司数量有所增加,监管层认为,部分制度安排已无法适应当前新的监管形势,实践中一些问题逐步凸显,诸如公司从交易所摘牌后到退市板块挂牌耗时较长,部分监管要求脱离实际以及风险防范与处置机制有待完善等。

目前A股退市公司监管工作还有哪些需完善的地方?指导意见的出台将对A股产生哪些影响?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陈雳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上市公司退市后的监管工作,尤其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上,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陈雳认为,指导意见在退市问题的个体问题差异化以及相关制度衔接上做了非常好的完善补充,进一步健全了风险问题的防范处理。在拟全面推行注册制的角度上,未来的资本市场能进能出,更加显现优胜劣汰的效应。

对市场的影响

据悉,指导意见中多方面将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其中明确简化确权登记程序,优化退市公司股票确权登记程序,精简业务办理材料,强化数据共享,推动线上办理,切实提高确权登记效率,降低退市公司、主办券商、托管券商和投资者负担。

同时,在主办券商协助退市公司办理有关挂牌手续的基础上,退市公司直接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实现快速、有序进入退市板块,保障投资者交易权。

值得重点关注的是,指导意见明确,退市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符合条件的退市公司,还可以申请股票在交易所重新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另外,明确设置与退市公司风险状况相匹配的投资者准入要求,与交易所退市整理期安排有序衔接,防范风险向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扩散。

除此之外,在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方面,除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外,还明确要稳步推动市场风险出清,引导质地较差的退市公司通过破产清算等市场化方式退出退市板块。

持续监管退市公司

为适应注册制改革和常态化退市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营造“有进有出,能进能出”的良好生态,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2月25日晚间,证监会起草了《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据悉,指导意见立足于落实《证券法》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更好保障常态化退市平稳实施,依托现有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作为退市板块,按照“顺畅衔接、适度监管、防范风险、形成合力”的原则,对目前实践中存在的堵点、风险点进行优化完善,推动形成一套符合退市板块功能定位、适合退市公司特点的制度安排。

据悉,指导意见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强化退市程序衔接,畅通交易所退出机制,完善主办券商承接安排,简化确权登记程序,优化退市板块挂牌流程,推动退市公司平稳顺畅进入退市板块。

二是优化退市公司持续监管制度,从退市公司实际情况出发,合理设定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要求,建立差异化的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精准性、适应性。

三是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引导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企业通过市场化途径退出市场,促进风险收敛和逐步出清。

四是完善退市公司监管体制,构建职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监管机制,强化各方分工协作和统筹协调,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

退市监管四项原则

回顾A股退市制度历史,此前2001年退市制度实施之初,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开始为已从交易所退市的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

随后2013年以来,全国股转公司代为管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逐步形成主办券商督导、股票分类转让等退市公司挂牌交易和持续监管制度。

证监会认为,在过往的实践中,退市监管工作运行较为平稳,但是也存在退市衔接不畅、监管要求针对性不强、权责不对等、风险不能有效出清等问题。

基于此,证监会就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提出四项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统筹协调。强化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有效衔接,进一步顺畅流程安排,推动退市公司平稳、有序进入退市板块。退市板块为退市公司提供股份转让和信息披露服务,维护投资者知情权和交易权等基本权利,督促退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等公众公司基本义务,维护稳定的市场环境。

二是坚持实事求是,实施分类监管。充分考虑退市公司实际,根据生产经营和信息披露情况,构建分类监管制度,匹配合理适度的监管要求,完善差异化监管服务安排,切实提升监管的适应性。

三是坚持风险导向,强化底线思维。进一步健全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避免风险扩散和传导。引导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企业通过市场化途径退出市场,促进风险的自我化解和彻底出清。

四是坚持协同配合,形成各方合力。强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分工协作,进一步明晰各方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协同配合,提升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

编辑:严晖 主编:夏申茶

标签: 退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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