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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报道:中创新航(03931)公布同宁德时代的专利纠纷诉讼进展

智通财经APP讯,中创新航(03931)发布公告,有关于2021年8月该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中院)送达的 (2021)闽01民初1995号民事起诉书。根据起诉书,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德时代,300750.SZ)针对该公司及福州仓山埃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就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810696957.2)(本次涉诉专利)提出的知识产权侵权索赔,该诉讼涉及该公司一款电池产品(涉诉产品)。


【资料图】

本案经福州中院开庭审理,本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收到福州中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 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号: ZL201810696957.2)的产品;

2、 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10万元;

3、 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付合理支出人民币20.27万元;

4、 驳回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3万元,由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6.88万元,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55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州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公司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后,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涉诉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尚未对该无效案件作出裁决。

公告称,动力电池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品迭代速度快,涉诉产品处于其生命周期末期,且已被该公司更优性能的新款产品迭代。

此外,本公告的判决为福州中院的一审判决,并非终审生效判决。该公司将在上诉期内就该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出上诉,尚无法确定终审判决时间和结果。同时,涉诉专利的有效性也尚处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理中。因此,该公司目前无需支付福州中院的一审判赔额。

标签: 中创新航 03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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