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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解决0-1发展的关键一步——研发型公司

研发型公司是指那些拥有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并通过专注于技术研发获得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初创科技公司。在各国的创新体系中,研发型公司是个必不可少的高价值物种,其生存状态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这个国家或者地区未来产业核心技术所能达到的高度和广度。在研发型公司数量和质量占据优势的地区,产业的核心技术发展就具有雄厚的基础。如波士顿剑桥地区的生物医药和硬科技研发型公司集群、硅谷的互联网研发型企业集群,都是吸引大公司、风险资本、专业服务机构扎堆的主要因素,也基本上决定了这个地区产业核心技术发展在全球的位置。

研发型公司之所以重要,因为它是新技术解决0-1发展的关键一步。技术的源头可能在高校或研究机构,但解决问题的方案要通过市场主体去按照市场规律形成和打磨成功。大公司也拥有很多尖端的技术成果,但其官僚体制同样不适合新技术的商业化。过去十多年,跨国公司有意识地设立外部创新中心,通过赋能研发型公司来解决创新能力培育问题,已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比如,飞利浦公司在埃因霍温主导规划了一个103公顷的高科技园区,通过设立外部创新中心为初创公司赋能,在短短十多年时间里集聚了将近200家高水平的研发型公司,成为欧洲四大高科技聚集地之一。

研发型公司在一个地区和国家的富集程度和质量水平,还是度量所在国家和地区创新体系效率和源头创新水准的重要标准。所在地区大学和科研机构基础研究水平高,新技术产生的概率也相对较高,这是研发型公司生长最重要的土壤。在一个成熟的创新生态里,研发型公司往往也是大公司的猎物,它会通过分享行业知识和资源来帮助研发型公司成长,并在养肥了这些研发公司之后通过并购变成大公司的能力。这使得研发型公司成为创新系统中疏通产学研合作的关键节点。大学和科研机构通过它们了解产业需求并定义新的科学问题,大公司也通过并购形成的财富效应,对大学、科研机构的源头创新活动形成正向激励。

在中国,研发型公司是一个稀缺物种,即便在大学林立的北京、上海、南京、武汉,也没有形成规模性的研发型公司集群,初创公司大都是直接干产品。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我们的大学和科研机构源头创新成果的供给能力存在严重问题。科研的活动本来应该是解决问题的一个阶段性步骤(当然,部分认识世界的工作是可以作为终极目的),在中国大多数高校和科研机构,长期以来都把科研工作当成终极目的,没有考虑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方法,很多成果转化难的根源在于此。

中国研发型公司另一个难点在于,不仅大学不给力,大公司也不待见。中国目前活跃在一线大的技术公司的成长路径不同于欧美对手,他们不是披着实验室华丽外衣出身,大多是在市场需求拉动下爬上来的丛林英雄。他们不习惯通过并购研发型公司的方式获得新技术。2006年,我在深圳科技局管计划的时候,一个科技奖励的评审专家告诉我,深圳科技奖软件企业申报质量一年不如一年,让我大吃一惊,这完全颠覆了我的认知。他告诉我,好的团队都让大公司采用粗暴的方式挖走了,软件初创企业生存困难重重。为此,我还专门拜访了一家大公司的研发副总,探讨能否采用大企业和政府资金联合支持研发型公司把这个生态建起来的可能性,但这家大公司委婉地拒绝了我。十多年后的今天,这种状况依然没有根本性的改观。

当下,中国研发型公司还面临一个新的困境。大趋势上,政府支持创新的热情、决心空前高涨,但在研发型公司这个问题上,普遍出现叶公好龙的情况。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看营收指标,把很多研发型公司挡在政府支持的名单之外。研发型公司比十年前更难得到政府的资金支持,因为审计介入创新过程和合规优先的管理理念让公务员在资源配置环节的动作出现了严重变形,出于“安全生产”的避险意识,公务员宁愿把钱给到体制内机构和大企业,或者采用所谓事后补助(做成功给奖励的摘桃子政策),最需要资金的研发型公司没人雪中送炭。美国DARPA(国防高级研究计划局)模式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结果导向的考核方式,规避了传统审计对创新过程的介入。互联网项目当时DARPA的项目经理用了15分钟就决定支持100万美元;mNRA疫苗项目,给了一个初创公司2500万美元的资助。这种快捷的资助方式在中国目前的管理机制下,很难实现。

以前,大学、科研机构和大公司互不搭理,各自也活得很自在,现在情况不同了。中国公司通过跨国供应链、留学生、国际科技合作等渠道获取技术和知识已经变得日益困难。中国创新体系的科研和产业板块再不整合,20年后,产业核心技术发展将会因为源头技术供给不足而陷入困境。尽管这种倒逼机制也使得科研和产业已经出现了一些融合的趋势,但研发型公司的生存状态整体堪忧。

通过市场的力量解决研发型公司的生存状态需要一个过程,没有足够数量的成功案例形成的财富效应,很难形成正向激励。鉴于研发型公司对于中国产业核心技术发展和产学研深度合作机制的特殊意义,近期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一是政府需要研究制定帮助研发型公司快速发展的针对性政策工具,协调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和审计监察部门在支持研发型公司方面形成共识,解决研发型公司雪中送炭的问题;二是在反垄断政策中植入对研发型公司的保护条款,禁止大公司采用不正当竞争方式挤压研发型公司生存空间,同时鼓励和奖励大企业通过并购方式为研发型公司开辟退出通道;三是大学、研究机构与研发型公司之间设立旋转门机制,鼓励专家教授在研发型公司之间自由择业,形成产学研深度融合的人才制度。

研发型初创公司这个稀缺物种在中国的生存状况,将决定未来中国核心技术发展的成败。改善中国研发型公司的生存状态,需要上升到国家创新战略层面进行设计。

标签: 研发型公司 关键技术 知识产权 创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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