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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国债(凭证式)迎新规 3月1日起施行

日前,央行与财政部联合发布《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加强储蓄国债(凭证式)业务管理,规范储蓄国债(凭证式)业务发展。《办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储蓄国债(凭证式)作为我国国债体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国债品种,对我国筹集财政资金和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个人投资理财市场也备受青睐,特别是深受中老年投资者欢迎。”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但是,他同时指出,储蓄国债(凭证式)的制度建设却比较滞后,储蓄国债(凭证式)的业务管理仍不够规范,在具体办理发行和兑付业务的过程中容易出现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因此,出台《办法》,完善储蓄国债管理制度体系,为储蓄国债(凭证式)的业务管理提供有效制度保障,有利于从制度层面解决上述问题。

从主要内容来看,《办法》共五章、三十二条,主要明确了储蓄国债(凭证式)的概念和范畴、发行方式、发行对象、计息方式、销售渠道等内容,规范了储蓄国债(凭证式)购买限额的设置方式和方法;规定了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凭证式)、提前兑取和兑取本金利息的一般情况及特殊情况处理流程;设置了承销团成员在具体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业务、销售额度管理、手续费收取、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等方面的原则、职责权限和禁止性规定等内容。

“本次《办法》主要涉及的对象,一是投资者,二是承销团成员”,银行业资深观察人士苏筱芮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办法》的出台能够健全储蓄国债(凭证式)的相关管理制度,既能够为承销团成员在处理储蓄国债(凭证式)相关业务的流程中提供参照,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对投资者认购储蓄国债(凭证式)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据前述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对象仅为个人投资者,任何组织、机构不得认购。投资者可以在发行期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柜台或者通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相关规定的其他销售渠道办理认购。投资者成功认购储蓄国债(凭证式)后,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应当为投资者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并加盖业务印章(或者打印电子印章),不得使用其他凭证。

据《证券日报》记者梳理,央行与财政部在2020年共发行了四期储蓄国债(凭证式),其中,第一期和第二期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从2020年9月10日开始,9月19日结束;第三期和第四期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从2020年11月10日开始,11月19日结束。从具体发行情况来看,第一期和第二期储蓄国债(凭证式)计划最大发行总额500亿元。其中,第一期发行额为300亿元,期限3年,票面年利率3.8%;第二期发行额为200亿元,期限5年,票面年利率为3.97%。第三期和第四期储蓄国债(凭证式)计划最大发行总额500亿元。其中,第三期发行额为300亿元,期限3年,票面年利率3.8%;第四期发行额为200亿元,期限5年,票面年利率为3.97%。

上海迈柯荣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徐阳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储蓄国债的收益并不是太高,更适合于风险偏好不高、相对保守的投资者,如老年等个人投资者。截至目前,国内债券市场仍以机构为主导,个人投资者参与很少,通过储蓄国债便利了个人投资者参与,利好资本市场发展,也拓宽了居民理财渠道。

另外,苏筱芮提醒投资者,在购买前需要提前熟悉和了解储蓄国债(凭证式)相关规定,重点包括凭证形式、查询渠道、计息方式、提前兑取规则等,根据自身需求做好手头资金安排与投资规划。

央行公告中表示,下一步,央行与财政部将着力做好《办法》宣传工作,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平台,有针对性地向广大投资者宣传《办法》和国债知识,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和自我权益保护意识。同时,针对《办法》出台后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跟踪和评估,确保《办法》出台后取得理想效果。

标签: 储蓄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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