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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准入管理办法落地:申请未获批准的应当转让金融机构控制权

9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下称“《准入决定》”);同一天,央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金融控股监督管理办法是央行今年早些时候就定了的任务,也是高层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应有之意。

《管理办法》规定,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及经认可的法人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并及时向央行申报。

同时,准入决定和金控管理办法均明确,金控设立未获准的,应当采取转让金融机构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等措施。

实施准入管理的目的

9月13日,央行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实施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主要是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往往规模大、业务多元化、关联度较高,跨机构、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经营,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市场准入予以规范;二是设立明确的行政许可,是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监管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全方位推动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防范风险交叉传染;三是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经营行业和依法准入的监管理念,也符合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

实际上,近年来,我国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了金融集团,还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类金融机构,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

这些机构在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同时,也有少部分企业盲目扩张,隔离机制缺失,风险不断累积。

去年,央行在关于起草金控管理的说明中表示,目前金控风险主要体现在,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金融业风险和实业风险交叉传递;部分企业控制关系或受益关系复杂,风险隐蔽性强;三是缺少整体资本约束,部分集团整体缺乏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四是部分企业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

国务院也明确要求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统筹监管,加快补齐监管制度短板。

金控设立的条件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及经认可的法人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注意是应当。

情形大致分为三种,一是实控机构中含商业银行,总资产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的,或规模少于5000亿,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二是,实控机构不含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三是央行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如果企业集团内的金融资产占集团并表总资产的比重达到或超过85%的,可申请专门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管理办法》认定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国务院认定的其他机构。

同时,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除《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需要满足5个条件: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不低于直接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拟设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有能力为所控股金融机构持续补充资本。

另外,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控股公司,确保投资控股金融控股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可靠。

未获批准需转让金融机构控制权

此次,金控准入管理也适当放宽了宽限期。

《准入决定》称,本决定施行前已具有规定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应当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向央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而对于逾期未申请的,将采取转让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或者转移实际控制权等措施。

同时《准入决定》也规定,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但未获得批准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采取转让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或者转移实际控制权等措施。

这一点,《管理办法》也有详细表述。

《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但未获得金融控股公司许可的,由央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央行可以对其采取三种措施:一是要求其部分转让对金融机构的股权至丧失实质控制权;二是要求其全部转让对金融机构的股权;三是其他纠正措施。

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在存续期内,不再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条件的,也将采取上述相同的纠正措施。

处罚金额加大

和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办法在金控及个人违规处罚力度上进一步加大。

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以下行为的,即提供虚假的承诺函;虚假出资、循环注资,利用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通过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等方式违规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权;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等行为的,将由央行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控股公司违反下列6大行为之一的,即对金融机构虚假出资、循环注资,利用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干预所控股金融机构经营造成重大风险或重大风险隐患;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统计报表及经营资料;拒绝或阻碍中国人民银行现场检查;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央行将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处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央行负责人称,提高对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有利于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及相关人员树立依法合规的经营和从业理念,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公众利益。

据悉,去年7月26日央行向全社会公开征求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意见,截至今年8月24日,共收到反馈意见594条。

央行吸纳了大部分意见,如对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实施差异化要求、延长提交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申请的时限、放宽金融控股公司法人层级要求、豁免新设金融控股公司成为金融机构股东的部分资质条件、提高对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等。

标签: 金控准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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