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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子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 执行标的金额1486元

8月31日下午,财经网产经由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获悉,燕京啤酒(000729)(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被荔浦市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金额1486元。

另据天眼查关联案件显示,此案疑由荔浦为民食品经营店与燕京啤酒(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引起。

据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查明,原、被告于2019年4月1日签署了《零售销售协议书》,之后又相继签署了两份书面补充协议,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在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原告销售被告的啤酒,被告根据原告销售返利啤酒的销量分档次标准向原告支付销售返利和物品支持。

第一档次为销量大于7000件小于8000件时,被告根据销量及不同的产品返利政策(月返1.5元/件不等,年返2元/件的标准)向原告进行返利。

第二档为销量大于8000件时,超出8000件的部分,被告按8元/件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返利。原告称在签订协议时,被告方签约代表人口头承诺上述协议的协议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在此期间原告销售返利啤酒超过6000件的部分,被告将按8元/件的标准向其支付销售奖励。

双方签订协议后,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原告销售啤酒的销量为7302件。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27日,原告销售返利啤酒的销量为13277件。

自2021年3月28日起,原告不再销售被告的啤酒,双方对各项款项进行结算,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签约时被告方签约代表人的口头承诺向其支付销售奖励58,216元【即(13277件-6000件)×8元/件=58,216元】以及2021年的年度返利1,486.5元。

被告以原告要求支付销售奖励58,216元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且双方无其它补充约定,及2021年的年度返利将在年底统一支付为由,拒绝支付销售奖励58,216元和2021年的年度返利1,486.5元,故成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认为,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21年的年度返利1,486.5元。

另据天眼查显示,燕京啤酒(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75.77%的股权,由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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