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要闻 > 正文

南京金奥地产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违法遭罚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汇检罚〔2021〕1号)显示,南京金奥地产有限公司存在非法买卖外汇的违法事实,违法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第三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日照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五条,对该公司警告,并处45万元人民币罚款。

经记者查询,南京金奥地产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8日,注册资本1亿元。该公司为江苏金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江苏金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股东为朱克平,持股比例为90%。

相关规定: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其他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签: 南京金奥地产 买卖外汇

精彩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