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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铭资产管理两项违规遭责令改正

近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启铭(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未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认真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启铭(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03月26日,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17号楼2层201,法定代表人为杨长友,并由杨长友100%控股。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标签: 启铭资产 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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