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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强化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要求 许可证被整合为三类

2021年1月22日,《中国银行保险报》从中国银保监会获悉,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银保监会拟将银行保险机构的许可证整合为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三类,并对许可证实施分级管理,出租出借许可证等八种违规情况将被罚款。

《办法》共二十二条。银保监会表示,起草《办法》是为规范统一银行业保险业许可证管理规则,进一步强化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要求。

许可证被整合为三类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重点将银保监会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的许可证整合为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三类,在此基础上统一许可证记载内容。

根据《办法》,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行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的分支机构。具体包括: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等银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许可证则适用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中介许可证则适用于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保险中介机构。

实施分级管理

在许可证的管理上,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实施分级管理。

其中,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由银保监会负责直接监管。

在许可证的领取时效上,《办法》指出,经批准设立的银行保险机构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可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领取许可证。对于采取备案或报告管理的机构设立事项,银行保险机构则在完成报告或备案后十日内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领取许可证。

新领、换领许可证,银行保险机构要在三十日内,采取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公告;在银行保险机构官方网站上公告;其他有效便捷的公告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告。

如遇到许可证遗失的情况,《办法》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并于发现之日起七日内发布遗失声明公告、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如银行保险机构行政许可被撤销,被吊销许可证,或者机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办法》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证缴回发证机关;逾期不缴回的,由发证机关在缴回期满后五日内依法收缴。

此外,银行保险机构需要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原件。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需要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加盖法人机构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

八种情况将被处罚

对存在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许可证相关情形的,《办法》也明确表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和依法使用许可证。如果存在八种情况将被处罚,即存在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许可证;未按规定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损坏许可证;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遗失许可证未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未按规定在营业场所公示许可证原件、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新领、换领许可证等未按规定进行公告;新领、换领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换领营业执照。

对于具体处罚标准,《办法》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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