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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修订《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

7月17日,证监会表示,为适应期货市场法规建设及业务发展需要,加强对期货保证金封闭运行的管理,证监会拟对《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证监期货字〔2004〕45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办法》自2004年7月份发布实施以来,在防范期货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期货市场不断发展,《办法》也出现了一些与市场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一是与现行法规规章不相适应;二是与强化存管银行职责不相适应;三是与期货市场开放不相适应。

证监会表示,此次修订遵循三项原则:一是确保制度协调性和一致性。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期货市场现行法规规章中,涉及期货保证金监管相关规定保持一致;二是清晰明确、力求简洁。清晰界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控中心、存管银行、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在保证金封闭运行过程中的监管、监控、监督及自律管理职责;三是问题导向,确保可操作性。对已不适用条款进行修改,同时根据市场发展状况相应增加新的条款,确保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具体修订内容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修改与当前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做法不同的内容。比如,删去期货公司资金划转均需向存管银行提供划款凭证、说明等材料,增加各方向监控中心数据报送的义务;明确一个期货公司可以在同一存管银行开设多个保证金账户;期货公司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保证金账户开立、变更等要求,改为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报备等。

二是强化存管银行在保证金封闭管理中的责任。就保证金账户冻结事宜,明确存管银行应当在银行内部系统中对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等平台中作限制整体冻结设置,并在收到有权机关对保证金账户的冻结、扣划指令时,应当提示账户资金的特殊性质以及账户不得被整体或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扣划等安排。

三是增加与对外开放相衔接的条款。将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适用对客户的相关规定,统一纳入保证金封闭圈管理。此外,一并修改了与现行法规不一致的条款。

标签: 期货经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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