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经济总量前100城市营商环境指数排名
《2019中国城市营商环境指数评价报告》(China's Urban Business Environment Index Report 2019)由中国战略文化促进会、中国经济传媒协会、万博新经济研究院和第一财经研究院在2019年5月11日举办的“2019中国营商环境研讨会暨城市营商环境指数发布会”上联合发布。报告还公布了全国经济总量前100城市营商环境指数排名、软环境指数TOP10排名、硬环境指数TOP10排名。
以下为报告全文,《全国经济总量前100城市营商环境指数排名》全名单详见文末。
报告全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要“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基础,全面深化改革”。国务院常务会议多次强调,要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促进高质量发展、应对复杂形势的重要举措,建立企业参与营商环境政策制定的工作机制,支持开展第三方评估。基于新时代经济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我们在去年研究发布了《2018中国省级行政区营商环境指数评价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中国经济规模排名前100城市的营商环境进行了研究和评估,推出《2019中国城市营商环境指数评价报告》,以期更好地推动城市营商环境的优化,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做贡献。
01营商环境指数评价体系介绍
按照李克强总理在2018年1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关于“软硬环境都重要,硬环境要继续改善,更要在软环境建设上不断有新突破,让企业和群众更多受益”的精神,我们将营商环境指数评价体系的一级指标分为硬环境指数和软环境指数。其中,硬环境指数占营商环境指数的权重为40%,具体包括自然环境和基础设施环境2个二级指标,11个三级指标;软环境指数占营商环境指数的权重为60%,具体包括技术创新环境、人才环境、金融环境、文化环境和生活环境等5个二级指标,24个三级指标。
表1 营商环境指数体系
环境指数综合考虑了气候条件、地理条件和基础设施建设,并重点考量了新时代居民和企业对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公共产品的新要求,更为全面地衡量一个城市硬环境的综合水平。例如,城市硬环境指数中自然环境除了包括一个城市的地理环境和气候环境,还将近年来人们颇为关注的空气质量纳入考察范畴。基础设施环境除了包括人均道路密度、公共汽车密度、公路物流和交通客流的承载能力等传统基础设施建设,还将清洁能源的普及度、生活垃圾和城市污水的处理率、市政设施完善度等生态和民生基础设施纳入了考察范围。
软环境指数不仅考察了技术创新环境、金融环境和人才环境等创新企业发展的要素条件,还将文化环境和生活环境纳入考量范畴,以反映对于投资创业、企业经营、吸引人才的综合支持程度。例如,软环境指数从政府研发投入力度、企业研发能力和技术成果储备等维度评估技术创新环境;从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和外资吸引力等维度评估金融环境;从高端人才供给、政府文教投入力度、本地人才供给、大学数量等维度评估人才环境;从民营企业活跃度、学术文化、文化场馆建设等维度评估文化环境;从消费市场规模、服务市场规模、就学便利度、就医便利度等维度评估生活环境等等。
营商环境指数评价体系重点考虑了数据和指标的客观性、全面性和可比性,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评估方法和指标设计客观公正。本营商环境指数评价体系所有指标的数据来源均为各城市的公开统计数据,采取了等差数列评估方法,与分档评估相比,排除了主观分档的干扰,不人为干预分级结果。
第二,指标具有鲜明的矢量特征。本营商环境指数评价体系涉及的所有三级指标,分为正向指标、中值指标和反向指标三类。正向指标数值越大,分数越高。比如,软环境中衡量金融环境的当地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即为正向指标,金融资产规模越大,分数越高。中值指标越靠近中值,分数越高。比如,硬环境中衡量自然环境的月平均气温指标,10-15摄氏度为中值,离中值越远,分数越低。负向指标数值越大,分数越低。比如,硬环境中衡量空气质量的PM2.5浓度指标,浓度越高,分数越低。
第三,兼顾了不同规模城市的可比性。本营商环境指数评价体系以相对量指标为主,在指标设计上,对三级指标的原始数据,通过人均、密度等相对化处理,淡化了各地人口或面积不同的影响,增强了不同发展规模城市的可比性。
第四,同一城市可进行不同年度的比较。在评估方法方面,我们采取了相对得分法,能及时反映出不同城市营商环境的相对变化,对同一城市可以回溯到其历史年份,方便纵向动态的比较研究。
02中国城市营商环境指数排名概况和特点分析
本报告对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经济总量排名前100城市的营商环境进行了研究和分析,覆盖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4个直辖市,以及广东、江苏、河北、浙江、云南、新疆、四川、陕西、山西、山东、辽宁、内蒙古、江西、吉林、湖南、湖北、黑龙江、河南、贵州、广西、甘肃、福建、安徽等23个省区的重要大中城市,不包括县级市。宁夏、西藏、海南、青海辖内因没有城市进入经济总量排名前100,故评价中未包括上述4个省区的城市。
根据2019中国城市营商环境指数评价结果,排名前十的城市为上海、北京、深圳、广州、南京、武汉、杭州、天津、成都、西安。
图1 2019中国城市营商环境指数排名TOP10
七成指标排名前五,助力上海夺魁。上海城市营商环境指数总分为86.73分,其中软环境指数和硬环境指数均排名第二,基础设施环境、人才环境、技术创新环境、文化环境和金融环境等5个二级指标均进入前三,其中基础设施环境和文化环境排名第一。在35个三级指标中,高端人才供给、政府文教投入力度、外资吸引力、直接融资、间接融资、消费市场规模等18个指标均列全国前三,有近七成的指标位列全国前五,其软硬环境的综合优势明显。
图2 上海市营商环境指数二级指标比较
北京软环境指数排名居首,受自然环境影响,营商环境指数位列第二。北京城市营商环境指数总分为84.63分,其中软环境指数位居全国榜首。在金融环境、人才环境、技术创新环境、文化环境、生活环境等5个二级指标中,北京均排名前三,其中人才环境和金融环境优势最为明显,位列全国首位。在24项软环境三级指标中,北京的科研人才供给、政府文教投入力度、大学数量、学术文化、服务市场规模、技术成果储备等12项指标均位居首位。但受到空气质量、气候环境、森林覆盖率等自然环境的制约,北京硬环境指数排名较为靠后。
图3 北京市营商环境指数二级指标比较
深圳硬环境指数位居第一,技术创新环境领跑全国。深圳城市营商环境指数总分为84.48分,其中硬环境指数排名第一,软环境指数排名第四。深圳在经济发展速度与环境质量改善两方面实现了良好的平衡,在全国GDP排名前20位的城市中,深圳的空气质量排名第一。深圳一直把创新驱动作为城市发展的主导战略,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各类创新机构数量、技术专利数量、科研支出等居全国前列,技术创新环境名列第一,其中技术人员数量位居全国第二,仅次于北京。但在人才环境方面,本地高等学校毕业生数量、大学数量等仍有可提升的空间。
图4 深圳市营商环境指数二级指标比较
广州本地人才供给优势明显,营商环境指数总分为83.32分,名列第四。其中软环境指数位居第三位,仅次于北京和上海,5个软环境二级指标均位列前十。人才环境指标排名第三,其下三级指标中,本地人才供给指标位居第一,本科以上人才、科研人才、大学数量等指标均列全国前五。生活环境排名第二,其下三级指标中,就医便利度、就学便利度分列第五和第六。硬环境指数排名第九,其中城市排水管道密度、公共汽车密度等三级指标均位居全国前十,但人均道路拥有面积排名较为靠后。
图5 广州市营商环境指数二级指标比较
南京、武汉分列第五和第六,硬环境指数排名均高于软环境。南京城市营商环境指数总分为83.22分,位居第五。硬环境指数排名比软环境更为靠前,硬环境指数排名第三,软环境指数排名第六。二级指标中文化环境排名第三,其中衡量市场文化的私营企业活跃度排名第二;金融环境排名第十,与其余二级指标相比排名相对靠后,在外资吸引力方面,与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有一定差距。
图6 南京市营商环境指数二级指标比较
武汉城市营商环境指数总分为81.66分,排名第六。其中硬环境指数排名第五,软环境指数排名第七。近年来,武汉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强化,市政府高度重视轨道交通骨干网络、老旧社区改造,大都市区的交通建设,以及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基础设施指标排名第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市污水处理率、城市排水管密度、客运量等三级指标也均位居前十。作为中部地区的龙头城市,武汉的人才环境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其中大学数量和高等学校毕业生数量分列第2位和第3位,在本地人才供给数量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图7 武汉市营商环境指数二级指标比较
杭州金融环境更具优势,天津基础设施优势突出。杭州城市营商环境指数总分为80.30分,位列第七。受到人均道路面积等指标的影响,硬环境指数排名第20位,软环境指数排名第五。金融环境排名全国第四,相较于其他二级指标,排名最为靠前。
图8 杭州市营商环境指数二级指标比较
天津的城市营商环境指数总分为80.06分,名列第八,其中硬环境指数排名第15位,软环境指数位列八。从二级指标来看,天津的基础设施指标最为突出,排名第三,其中排水管道密度、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天然气普及度、公路货运量等三级指标均排名前十。天津一直致力于建设富有创造活力的文化强市,重视图书馆、博物馆、歌舞剧院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文化环境指标排名第五,其中反映政府投入力度的文化教育支出占比指标位居第三。
图9 天津市营商环境指数二级指标比较
成都和西安营商环境指数分列第九位和第十位,成都金融环境占优,西安生活环境更突出。成都营商环境指数总分为78.12分,其中硬环境指数排名第14位,软环境指数排名第九,西安营商环境指数总分为76.85分,硬环境指数排名第18位,软环境指数排名第十,两市软环境指数排名均高于硬环境。受到西部地理环境的制约,成都和西安的自然环境排名较为靠后,但人均基础设施环境在西部地区排名最高,分列西部第一名和第二名。软环境方面,成都的金融环境排名第五,在5个二级指标中排名最为靠前,其中外资吸引力、融资环境等三级指标均排名前十。西安生活环境的优势最为明显,排名第一,其中消费便利度、就学便利度、就医便利度等指标均排名前三分之一行列,其中就学便利度位居第二。
图10 成都市营商环境指数二级指标比较
图11 西安市营商环境指数二级指标比较
03规律与启示:中国城市营商环境指数剖析
(一)金融环境与经济发展相关度最高,人才、技术、文化环境正相关度也超69%
从城市营商环境指数7个二级指标来看,金融环境、人才环境、技术创新环境、文化环境、基础设施环境、生活环境、自然环境与经济规模的相关性分别为0.77、0.71、0.70、0.69、0.63、0.62和0.13,所有二级指标均与经济规模呈现正相关关系,其中金融环境相关性最高,人才环境、技术创新环境和文化环境仅次于金融环境,自然环境相关性最低。
图12 营商环境指数二级指标与经济规模的相关性
近年来,中国各城市在金融、人才和技术创新环境的提升方面展开了激烈竞争,努力聚集金融资源、吸引高端人才,以创新驱动发展作为经济发展和城市转型的重要突破口。从统计规律来看,也印证了金融环境、人才环境和技术创新环境对经济发展的关键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城市对于文化环境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存在学术氛围不浓、人才引进来留不住、相关民营经济活跃度低等现象。从城市营商环境指数评价结果来看,文化环境也与经济发展高度相关,对经济转型的推动作用不容忽视。
(二)软环境改善对优化营商环境作用更为明显,部分城市细分指标已现突破
根据软环境指数评价结果,在中国经济规模排名前100的城市中,2019城市软环境指数排名前十的分别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南京、武汉、天津、成都、西安。此次评价结果显示,软环境指数排名前十的城市与营商环境指数排名前十的城市高度一致,软环境成为决定城市营商环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图13 比较:软环境指数排名前10与营商环境指数排名前10的城市
苏州、长沙软环境指数分列第11位和第12位。苏州近几年注重在金融领域的创新,首创了综合金融服务,专门服务创新企业,同时建立了江苏省首个征信体系试验区。在三级指标中,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和外资吸引力三项指标均位列前十。长沙近年来也高度重视金融服务,建设中的湖南金融中心,已经入驻了300多家机构及配套企业,该市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和外资吸引力三项指标均位居前十五,金融环境指数位居11位。
除了前文提到的合肥和珠海在软环境,尤其是技术创新环境方面的亮眼表现之外,重庆也正在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计划,推进教育与产业对接、人才与发展匹配的数十个专项和重点任务,在西部地区人才环境指标中排名第一,全国排名第六,其中政府文教投入力度和大学数量等单项指标均排名前五。
(三)硬环境的差异在缩小,软环境的差距较大
根据2019中国城市营商环境指数评价结果,硬环境指数排名前十的分别为深圳、上海、南京、无锡、武汉、青岛、厦门、苏州、广州、济南,沿海城市与内陆城市各占五席。而在我们去年研究发布的《2018中国省级行政区营商环境指数评价报告》中,硬环境指数排名前五的分别为浙江、上海、江苏、天津和福建,均为沿海省市,排名前十位省市也大多在沿海地区。这显示出,相较于省份间,具体城市之间地理位置的优越性,在其硬环境建设方面的先发优势已经不再突出,一些发达内陆城市与沿海城市的硬环境差距在缩小。
从分差来看,100个城市硬环境指数的最高分与最低分相差49.08,但软环境指数的最高分与最低分相差高达81.15。这表明,经过几十年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在各城市硬环境方面差距逐步缩小的同时,软环境方面的差距却较大。
从软环境的二级指标来看,人才环境最高分与最低分分差最大,为96.22;金融环境、技术创新环境和文化环境的分差次之,分别为91.73、88.00和87.64;生活环境的分差最小,为61.43。虽然各城市都十分重视人才、金融、技术创新对于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但从实践效果来看,各城市之间在这些方面的差距依旧较大。
从中位数来看,硬环境指数的中位数为50.35,软环境指数的中位数为44.51,比硬环境低了5.84分,低了11.60个百分点。经过几十年的工业化发展,各城市在硬环境建设方面的平均水平在提升,但软环境建设仍有待进一步突破。
(四)珠三角城市群、长三角城市群营商环境指数排名最高
我们选取了入选城市超过5个的城市群:珠江三角洲城市群、长江三角洲城市群、中原城市群、长江中游城市群、山东半岛城市群、京津冀城市群、海峡西岸城市群,并计算其营商环境指数的平均分。平均分排名前两位的分别为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得分分别为63.75和58.47,位列第一梯队;山东半岛和京津冀排名第三和第四位,得分分别为57.59和54.25,位列第二梯队;海峡西岸、长江中游、中原城市群分列第五、第六和第七,位列第三梯队,得分分别为46.60、45.15和35.60。其中,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山东半岛进入营商环境指数排名前50的城市最多,分别为14个、7个和6个,中原城市群仅郑州进入前50名。
表2 各城市群营商环境指数排名
各个城市群营商环境的主要驱动因素存在差异。在七大城市群中,珠江三角洲坐拥沿海区位优势和广东省重要的金融资源和科技资源,金融环境、技术环境和生活环境均位列首位;山东半岛城市群具有良好的工业产业基础,综合交通网络较为发达,人均基础设施环境排名居首;而京津冀城市群则依托北京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对于人才有着强大的虹吸效应,在文化交流、国际交往方面形成优势,人才环境和文化环境指标均列第一位。
图14 七大城市群营商环境指数比较
(五)营商环境指数排名:新一线城市南京突出,二线城市合肥夺冠,三线城市珠海居首
对照第一财经对中国城市一线、新一线、二线、三线、四线和五线的划分,在新一线城市营商环境指数排名中,南京、武汉、杭州分列第一、第二和第三。
南京的硬环境指数排名第一,软环境指数排名第二。从二级指标来看,南京文化环境位居新一线城市首位,生活环境、人才环境、技术创新环境也进入前三,金融环境名列第六。从三级指标来看,空气质量、市政设施完善度、公共汽车密度、本地人才供给、直接融资、私营企业活跃度、服务市场规模、企业研发能力,均位列新一线城市前三位。
武汉的人均基础设施环境和人才环境,在新一线城市中排名居首。杭州营商环境指数在新一线城市中排名第三,软环境指数排名第一,其中金融环境和技术创新环境均位列首位。
在二线城市营商环境指数排名中,合肥、济南、厦门分列第一、第二和第三,合肥的软环境指数位列二线城市首位,其中技术创新环境位居二线城市第一。近年来,合肥一直致力于建设创新型城市,大力培育创新平台,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比重高达3.24%,政府研发投入力度指标排名全国第二。据统计,合肥每天申请发明专利近90个,获得授权10个以上,几乎每天诞生1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成果储备指标位居全国第六。2018年,合肥入选全球科研50强城市,成为典型的“二线城市、一流科研”的代表。
珠海的营商环境指数、软环境指数、硬环境指数在三线城市中均排名第一。金融环境、人才环境、技术创新环境等二级指标也位居三线城市首位。作为珠江三角洲的核心城市之一,珠海在自贸区制度创新方面先行先试,2018年新落户2家世界500强企业,金融环境中外资吸引力位列三线城市第一,全国第六。同时,珠海大力推进创新平台建设,新增2家国家级、17家省级技术中心,56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占城市生产总值比重高达2.8%,每万人发明专利量64件,技术创新环境中,政府研发投入力度和技术成果储备三级指标均位列三线城市第一,全国第四。
(六)省会城市营商环境各具特色:昆明、贵阳、郑州后发优势明显
在省会城市中,昆明和贵阳具有明显的生态环境优势,自然环境指标位列全国第一和第二位。昆明作为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的重要城市,近几年非常重视软硬环境建设,已在部分指标有所突破:昆明的文化环境,位居西部地区首位,生活环境也具有相对优势,工业化建设的承载能力较强,若能在基础设施环境、技术创新环境和金融环境上有所提升,经济发展有望实现新的突破。
贵阳近几年一直高度重视大数据与实体经济的融合,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1%,阿里巴巴、京东、华为等大型企业的数据中心均落户贵阳,经济增速连续六年位居全国省会城市第一名。从三级指标来看,科研人才供给、大学数量、新兴产业研发团队、政府研发投入力度等单项指标均位列全国前三分之一行列,其营商环境的相对优势有望继续对相关产业落地产生积极推进作用,进而提升未来经济发展潜力。
郑州的营商环境指数排名第21名,与排名第二十城市的分差仅有0.07分。在人口红利逐渐褪去的后工业化时期,郑州劳动力优势仍然明显,但在技术创新环境上存在明显短板,其中政府研发投入力度、企业研发能力仅列44名和45名,若能在技术创新方面有所突破,郑州的营商环境有望再上台阶。
兰州的营商环境指数总分为44.16,排名第57位。从二级指标来看,自然环境、基础设施环境、生活环境、技术创新环境和金融环境均排名后二分之一。兰州作为甘肃的省会城市,反映本地人才供给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大学数量指标,排名相对靠前,位列19位和25位。值得关注的是,兰州的营商环境指数排名比GDP总量排名高36名,在同等经济体量的城市中,兰州的营商环境具有相对优势,未来若能在人才环境中的高端人才供给,金融环境中的外资吸引力,生活环境中的城市绿化覆盖率、就医便利度,基础设施环境中的市政设施完善度和人均道路密度等领域,加大改善力度,未来仍有较大的经济增长潜力。
图15 部分省会城市营商环境二级指标比较
七)东北城市营商环境大连、沈阳排名居前
从城市营商环境指数的评价结果来看,大连、沈阳等东北龙头城市,在营商环境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突破。
东北城市中,大连营商环境指数、软环境指数、硬环境指数均排名第一。二级指标中,大连的自然环境、生活环境、技术创新环境、金融环境位居首位。从三级指标来看,空气质量、公共汽车密度、公路物流承载能力、外资吸引力、直接融资、私营企业活跃度、政府研发投入也都位列东北地区第一。但在硬环境中的市政设施完善度和人均道路密度,文化环境中的私营企业活跃度,技术创新环境中的专利数量等方面还有待加强。
沈阳的营商环境指数、软环境指数、硬环境指数在东北三省中均排名第二,其中市政设施完善度、交通客流承载能力、间接融资、消费市场规模、技术成果储备等三级指标均位列东北地区首位。但在自然环境中的空气质量,基础设施环境中的人均道路密度,技术创新环境中的政府研发投入力度,生活环境中的幼小入学便利度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改善。
哈尔滨在人才环境方面的优势明显,位列东北地区首位。其中高端人才供给、政府文教投入力度、本地人才供给均位列东北地区第一名。但政府研发投入力度、私营企业活跃度、技术成果储备指标排名相对靠后,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东北是传统的重工业基地,资源依赖型产业亟待转型,而“投资不过山海关”的舆论近几年对东北地区吸引新产业、新业态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从2019城市营商环境指数评价结果来看,部分城市在营商环境的细分领域已经有所改善。从文化环境排名看,东北龙头城市,比如沈阳、长春,均位列全国前十。受益于多年的工业化发展,沈阳和长春集聚了优质的高校资源,文化环境中的学术文化指标排名较为靠前,如能在反映市场文化的私营企业活跃度方面精准发力,营商环境改善的成效有望进一步显现。
图16 东北地区代表城市营商环境二级指标比较
(八)五个计划单列市营商环境比较:深圳第一,青岛第二
在五个计划单列市中,城市营商环境指数和软环境指数排名,深圳、青岛和宁波排名靠前,厦门、大连相对落后,其中,深圳的营商环境指数、软环境指数和硬环境指数均位列第一位,二级指标中基础设施环境、人才环境、技术创新环境、文化环境、金融环境也位列首位。
图17 计划单列市营商环境指数比较
青岛的营商环境指数、软环境指数和硬环境指数均位居第二,二级指标中基础设施环境、人才环境和文化环境也均列第二名。从三级指标来看,人均道路面积、本地人才供给、外资吸引力、幼教便利度、就医便利度等指标均位居计划单列市首位。
在五个计划单列市中,厦门的空气质量、气候和森林覆盖率等自然环境指标排名优势明显,位列前二,但基础设施指标中的人均道路密度、交通客流承载能力等指标相对靠后,位于后两位。软环境方面,文化环境指标中的私营企业活跃度、学术文化排名位列前二,但生活环境中的消费市场规模、就医便利度指标排名相对靠后,在计划单列市中排名最后一位。
宁波自然环境排名计划单列市第一,与经济发展相关度较高的金融环境和技术创新环境均名列第二,仅次于深圳。大连的营商环境指数在五个计划单列市中排名第五,但生活环境排名第一。
04全面客观评估城市营商环境,切实缩小与企业预期的差距
(一)提升城市营商环境,全面客观评估是基础
对于企业来说,营商环境评价是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因此,一个行之有效的营商环境评估体系,必须考虑到企业投资、经营和发展的方方面面。对于政府来说,营商环境已成为决定城市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因此,全面、客观、动态地评估城市营商环境,是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切实改善营商环境,进而推动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
为此,万博城市营商环境评价坚持了全面、客观的原则,力求科学、真实地反映各城市的现实。评价结果显示,各城市营商环境指数排名与企业投资感受一致性较高,北上广深一线城市营商环境排名靠前,二线城市次之,三四线城市排名较为靠后。但从城市营商环境指数的35个单项指标来看,不同城市营商环境的优势和短板差异较大。企业在选择城市落户时,往往会综合考量一个城市的硬环境和软环境,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比较。
就一个城市来说,要提升对企业和人才的综合吸引力,首先,需要站在创业企业和创新人才的角度,全面、客观评估当地营商环境的优势和短板;其次,要将本地营商环境与经济规模或区位优势相近的城市进行比较,找准改善本地营商环境的突破口,精准施策,提升在同类城市中的竞争力;再次,还可以对本市前五年或前十年营商环境的变化情况进行追溯分析,进而动态分析一个城市基础设施环境、人才环境、金融环境、技术创新环境、文化环境、生活环境的边际变化,更清晰、准确地把脉城市营商环境的历史强项,以及长期存在的瓶颈和难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全面改善营商环境,切实缩小其与企业预期的差距。
(二)提升软环境,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突破口
万博城市营商环境评价结果显示,经过数十年高速工业化发展,各城市间的硬环境差距已呈现出明显收窄趋势,但软环境差距仍然较大;各城市均比较重视硬环境建设,在硬环境建设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了相对成熟的发展方式,但在软环境建设方面,大多数城市尚处于摸索阶段。
从与经济规模的相关性来看,软环境的相关性明显高于硬环境,在经济发展中起到更为关键的作用。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在工业社会后期,相较于基础设施建设、自然环境等硬环境而言,金融环境、技术创新环境、人才环境、生活环境和文化环境等软环境,是新经济、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重要条件,在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因此,正如李克强总理所指出的,“软硬环境都重要,硬环境要继续改善,更要在软环境建设上不断有新的突破,让企业和群众更多受益。”
(三)在发力金融、人才和技术三要素的同时,文化环境的改善不容忽视
提升软环境,各地需要找准抓手。近年来,许多城市都在抢资金、抢人才、抢技术,在金融、技术和人才环境的提升方面展开了激烈竞争。本次城市营商环境的评价结果也印证了,金融环境、技术创新环境和人才环境,对经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积极作用。
然而,在发力金融、人才和技术三要素的同时,应该注意到,文化环境与经济规模也具有较高的相关性,其对于吸引创业企业和创新人才的作用不容忽视。在后工业时代,创新企业在选择落户地点的时候,除了考虑地理位置、基础设施和相关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还会更多地关注一个城市是否具备自由开放的市场文化环境。创新人才落户时,除了会考虑自然环境和户口、住房等保障政策外,也会关注一个城市是不是具备良好的文化交流氛围。因此,营造“创新创业雨林”式的文化软环境,也是吸引新经济企业和创新人才的重要因素。
(四)持续改善营商环境,避免短期形式主义
优化营商环境是一项需要付诸长期努力的艰巨任务,只有更好,没有最好。其本质是全面提升一个地方的政策、法治和生活环境,提高要素质量,降低要素供给成本,为企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各地纷纷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的专项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效,企业办事便利度明显提升,相关运营成本有所降低。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虽然提升营商便利度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步骤,但不能将这一阶段性工作当作营商环境建设的全部。
近两年,在中国民间投资增速持续下滑的背景下,如果仅根据北京、上海两市个别办事效率指标的提高,得出中国营商环境大幅上升几十名的评价结果,未必得到企业家、老百姓和海外投资者的认可。换言之,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不能止步于建设几个办事大厅以提升营商便利度,而忽略了金融环境、人才环境、技术创新环境等方面的深层次改革,进而建设透明的政策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要提振资本和企业的投资信心,必须从软环境和硬环境两方面入手,全面、长久地改善营商环境,避免短期形式主义。既要不断提高硬环境水平,也要在软环境建设方面持之以恒,久久为功。
万博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是在中国经济转型与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综合评估各地营商环境所进行的探索和尝试。其重点不在于入选城市得分多少,更不在于100个城市营商环境指数的排名先后,而在基于数十项营商环境指标的综合研究分析后对相关规律的深入揭示。我们期望能以全面客观的营商环境指标评价推动全社会对营商环境的高度重视,助力中国营商环境持续改善,推动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条 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第十六条 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八条 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条 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二十五条 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二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依法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办结;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并应当向社会公开;超过办理时间的,办理单位应当公开说明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对政务服务大厅中部门分设的服务窗口,应当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国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第三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三条 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称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四条 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
第四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第四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在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纳入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动产和权利范围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四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鼓励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但禁止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第五十二条 国家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第五十四条 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五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国家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第五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第六十条 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一条 国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
第六十二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六十三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十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六十五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的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六十七条 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六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第六十九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六)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七)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八)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九)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十)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十一)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第七十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
(二)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七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二)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四)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
(五)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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