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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贷利率有变化 最全LPR解读!

对于每个月在还房贷的人,或者说准备办理房贷的人,最近是不是都在纠结这些问题:

1、个人房贷办不办利率转换?

2、个人房贷LPR到底是什么?

3、个人房贷怎样办理LPR?

大家可以从下面的内容,找到上面几个问题的答案。

认识LPR

LPR就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由具有代表性的报价行,根据本行对最优质客户的贷款利率。

LPR以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报价,由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基础性的贷款参考利率。

今后LPR将成为贷款利率定价的主要参考基准。

长期以来,银行向客户发放贷款,利率都是按照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以“上浮xx倍”、“打xx折”的形式来确定。

2019年8月17日,人民银行发布了改革完善LPR形成机制的公告,明确银行应主要参考LPR确定贷款利率。

也就是说,以后银行发放贷款时,利率将按照LPR,以“LPR+xx个基点”、“LPR-xx个基点”(其中,1个基点=0.01%),或“LPR+xx%”、“LPR-xx%”的形式来确定。

所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经营贷款、流动性贷款、房贷等)的利率,将主要以LPR加减点的方式表示。

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知道,LPR与企业、居民的贷款利率直接相关,涉及切身利益,需要了解相关内容与最新动态。

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前,LPR报价行根据本行对最优质客户的贷款利率,以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报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算术平均,向0.05%的整数倍就近取整计算得出LPR,于当天9:30公布。

目前LPR共有18家报价行,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10家全国性银行,西安银行、台州银行2家城市商业银行,上海农商行、广东顺德农商行2家农村商业银行,渣打银行(中国)、花旗银行(中国)2家外资银行,微众银行、网商银行2家民营银行。

今后人民银行将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定期对LPR报价行进行评估调整。

首先,LPR的报价行都是符合宏观审慎管理要求、财务状况良好,且在同类型银行贷款市场中有较强影响力、具有较强定价能力的银行。这些银行的报价具有较强的代表性,能够充分反映市场利率的变化情况。

其次,人民银行将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按照对报价行的报价质量进行考核,重点考察报价行报价的真实性、有效性,坚决杜绝违规报价行为。

人民银行还将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定期对报价行进行优胜劣汰,确保LPR报价质量。

最后,LPR由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公众可以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人民银行网站查询。

目前LPR有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

LPR信息会定期发布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人民银行网站上。

具体地址分别为:

一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网站(www.chinamoney.com.cn)中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栏目。

二是中国人民银行网站(www.pbc.gov.cn)首页右侧中部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栏目。

贷款基准利率是由人民银行不定期调整并公布的。

LPR则是由报价行根据本行最优质客户执行的贷款利率报出,并由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发布的利率。

相比贷款基准利率,LPR的市场化程度更高,更能反映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

在人民银行发布存量贷款参考基准转换办法前,存量贷款的利率仍按原贷款合同约定执行。

也就是说,已发放的、已签合同未发放的贷款,原则上利率仍按合同的约定执行,不调整定价基准。

对于有需要的客户,也可在与银行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将合同中约定的参考利率基准调整为LPR。

运用LPR

自2019年10月8日起,新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要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参考基准定价。

LPR是贷款定价的参考利率,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实际支付的利率要在LPR的基础上,首先确认本地区域差别化信贷政策规定的加点下限,再综合考虑银行经营情况、借款人风险状况和信贷条件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具体表示方式为在相应期限LPR基础上加点。

例如:

一笔首套房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期限20年,贷款行所在地区的差别化信贷政策明确首套房的加点下限为加20个基点(即0.2个百分点),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在加点下限的基础上加20个基点,以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4.85%为例,该笔贷款的实际执行利率为5.25%(4.85%+0.2%+0.2%=5.25%)。

由于每个人的个人房贷利率可能不同,所以对于最新的个人房贷利率,大家可以查询最近LPR以后,按照银行给出的加点或减点,用上面的计算方式测算出自己的利率。

目前LPR有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

1年期和5年期以上的个人住房贷款直接参照相应期限的LPR定价,1年期以内、1年至5年期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可由银行自主选择参考的期限品种定价。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应参考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LPR定价,银行在具体操作中,在借贷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会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LPR参考时间确认方式。

例如:

合同签订日前一日相应期限的LPR或起息日(贷款发放日)前一日相应期限的LPR。

对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贷款行会根据当地区域差别化信贷政策规定的加点下限,综合考虑银行经营情况、借款人风险状况和信贷条件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加点数值。

例如:

一笔首套房的个人住房加点下限为加20个基点,由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在加点下限的基础上加30个基点,则总的加点数值为在相应期限LPR基础上加50个基点。

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在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

LPR执行后,个人住房贷款仍可选择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的利率执行方式。

选择固定利率的,贷款利率由LPR加点确定,且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选择浮动利率的,贷款利率由LPR加点确定,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调整周期进行调整,利率随参考的LPR变动而浮动。

目前,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暂不调整。

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参照LPR定价,公积金贷款仍按照原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执行。

在改革完善LPR形成机制过程中,坚决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和房地产市场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效实施,保持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基本稳定。

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重定价周期最短为1年,也可选择1年以上的重定价周期,也就是说,每笔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最频繁的情况是按年变化。

举例1:

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约定重定价周期为1年,贷款利率“于1月1日调整”,则贷款利率会在每年的1月1日按照上年12月20日LPR加点重新计算。

举例2:

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约定重定价周期为3年,贷款利率“于起息日在对月对日调整”,如起息日为2019年10月28日,贷款利率会在每隔3年的10月28日按照当年10月20日LPR加点重新计算。

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重定价周期最短为1年,贷款利率、月还款额不会按月调整变化。

例如:

经借贷双方经协商一致,约定重定价周期为2年,贷款利率“于合同签订日在对月对日调整”,如合同签订日为2019年11月8日,贷款利率会在每隔2年的11月8日按照当年10月20日LPR加点重新计算。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将按照合同约定的重定价周期,以重定价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LPR为新的定价基准进行定价;政策规定个人住房贷款的重定价周期最短为1年。

例如:

一笔20年期的个人住房贷款,约定重定价周期为1年,重定价日为每年的1月1日,固定加点数值为20个基点。

若贷款在2019年10月26日发放并计算利息,2019年10月20日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 为4.95%,则在10月26日至12月31日期间,贷款实际执行利率为5.15 %(4.95%+0.2%=5.15%);

若2019年12月20日发布五年期以上LPR为4.90%,则2020年1月1日的贷款实际执行利率为5.10%(4.90%+0.2%=5.10%)。

2019年10月8日前,已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2019年10月8日前,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2019年10月8日前,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仍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

10月8日后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应参考LPR定价。

2019年10月8日前,已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已发放的参照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将在人民银行相应规则明确后稳步推进。

为依法合规保障借款人合同权利和消费者权益,商业银行严禁提供个人住房贷款“转按揭”业务。

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

商业用房购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

可能会有所差异。

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会按照“因城施策”原则,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在国家统一的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确定辖区内首套和二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

标签: LPR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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