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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业集团(01129)附属订立若干融资租赁协议


(相关资料图)

中国水业集团(01129)发布公告,于2023年8月2日,承租人A(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与海通租赁订立融资租赁协议A,海通租赁将向承租人A购买租赁资产A,购买价A为人民币2000万元(单位下同)(相当于约2183.2万港元);及海通租赁会将租赁资产A租回予承租人A,租赁代价包括相当于购买价A的本金额及其按年利率5.04%计算的应计利息,租期为自购买价A的付款日期起计36个月。

于2023年8月2日,承租人B(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与海通租赁订立融资租赁协议B,海通租赁将向承租人B购买租赁资产B,购买价B为2000万元(相当于约2183.2万港元);及海通租赁会将租赁资产B租回予承租人B,租赁代价包括相当于购买价B的本金额及其按年利率5.04%计算的应计利息,租期为自购买价B的付款日期起计36个月。

于2023年8月2日,承租人C(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与海通租赁订立融资租赁协议C,海通租赁将向承租人C购买租赁资产C,购买价C为1500万元(相当于约1637.4万港元);及海通租赁会将租赁资产C租回予承租人C,租赁代价包括相当于购买价C的本金额及其按年利率5.04%计算的应计利息,租期为自购买价C的付款日期起计36个月。

于2023年8月2日,承租人D(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与海通租赁订立融资租赁协议D,海通租赁将向承租人D购买租赁资产D,购买价D为1500万元(相当于约1637.4万港元);及海通租赁会将租赁资产D租回予承租人D,租赁代价包括相当于购买价D的本金额及其按年利率5.04%计算的应计利息,租期为自购买价D的付款日期起计36个月。

于2023年8月2日,承租人E(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与海通租赁订立融资租赁协议E,海通租赁将向承租人E购买租赁资产E,购买价E为1000万元(相当于约1091.6万港元);及海通租赁会将租赁资产E租回予承租人E,租赁代价包括相当于购买价E的本金额及其按年利率5.04%计算的应计利息,租期为自购买价E的付款日期起计36个月。

于2023年8月2日,承租人F(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与海通租赁订立融资租赁协议F,海通租赁将向承租人F购买租赁资产F,购买价F为1000万元(相当于约1091.6万港元);及海通租赁会将租赁资产F租回予承租人F,租赁代价包括相当于购买价F的本金额及其按年利率5.04%计算的应计利息,租期为自购买价F的付款日期起计36个月。

融资租赁协议A项下的标的租赁资产,主要包括位于中国安丘市的沼气及填埋气发电设施。融资租赁协议B项下的标的租赁资产,主要包括位于中国湘潭市的沼气及填埋气发电设施。融资租赁协议C项下的标的租赁资产,主要包括位于中国衡阳县的沼气及填埋气处理以及发电设施。融资租赁协议D项下的标的租赁资产,主要包括位于中国宝鸡市的废物填埋气处理及发电设施。融资租赁协议E项下的标的租赁资产,主要包括位于中国梧州市的沼气及填埋气处理以及发电设施。融资租赁协议F项下的标的租赁资产,主要包括位于中国浏阳市的沼气及填埋气处理及发电设施。

董事认为,根据融资租赁安排,集团将取得额外财务资源作一般营运资金用途,并可使用其营运所需机械及设备。融资租赁及附带文件项下的条款由相关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后协定。董事认为,融资租赁及附带文件条款(包括购买价及租赁代价)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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