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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传言”收罚单 众泰汽车的警示函里藏着“未解之谜”

11月12日,标题为《众泰摘帽,股价涨停!知情人士:不搞山寨了,电池技术比宁德时代先进》文章,在首发媒体官网依旧可以正常浏览。但是,却已在4天前被证实相关内容“不属实”。

11月11日晚,众泰汽车(000980)同时公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和《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资料图)

在关注函回复公告中,众泰汽车重申了未有引进先进动力电池技术并成立合资公司的事宜,也再次否认相关报道受访者为公司员工。

但浙江证监局却态度坚决地给出《关于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违反相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众泰汽车、黄继宏、连刚、杨海峰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公司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10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业内人士表示,众泰在看到报道后,明知与事实不符,但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更正澄清,在深交所问询后也没有及时说明公告,导致股价连续异动,公司和相关人员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答复不准,未及时澄清

众泰汽车及其3位高管怎么了?警示函对此有着详实的解释。

时钟拨回到一周前,11月3日晚,有媒体报道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泰汽车或公司)内部人士接受采访时表示,“公司将从海外引进先进的动力电池技术并成立合资公司。目前双方正在更进一步的洽谈中......但可以确认的是,我们的电池技术比宁德时代更加先进”。

众所周知,宁德时代是全球动力电池领域的头部企业,宁德时代董事长曾毓群曾表示,公司的全球市占率35%、行业技术第一。上述新闻报道一经刊发,立即在市场引起广泛关注。

随后,媒体纷纷跟进报道,譬如,《电池技术比宁德时代先进?众泰继续封涨停》、《比特斯拉还嚣张!众泰汽车放出豪言壮语:电池技术比宁德时代还强》等文章也在网上传开。更多内容请看《电池技术牛过宁德时代?众泰汽车“3连板”后:我可没说过;2700万元机构资金趁机离场》

上述新闻报道刊发后,众泰汽车有何反应?又做了什么?警示函给出了答案。

11月3日晚,众泰汽车董秘杨海峰和品牌部负责人知晓上述报道后,向董事长黄继宏、总经理连刚汇报。11月4日,众泰汽车已核实被采访对象非公司员工,公司没有从海外公司引进先进的动力电池技术并成立合资公司事宜,报道中相关事项不属实。但是,众泰汽车未就不实内容向媒体提出更正或撤回要求,也未及时发布公告澄清,直至11月8日才发布公告。

警示函还显示,众泰汽车董秘杨海峰在深交所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关于重整进展的问题时,答复不准确。

未解之谜

警示函显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董事长黄继宏、总经理连刚、董事会秘书杨海峰对未及时披露澄清公告负有主要责任,董事会秘书杨海峰对未准确答复公司重整进展负有主要责任”。

众泰汽车及3位高管所违反的规定条例中,第三条显然尤为抢眼。

《信披办法》第三条显示: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至于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种的哪一项,外界无从知晓。

就上述新闻报道及众泰汽车近期的股价走势,是否涉内幕交易较为受人关注。

11月12日,标题为《众泰摘帽,股价涨停!知情人士:不搞山寨了,电池技术比宁德时代先进》文章,在首发媒体官网依旧可以正常浏览。但是,这篇于11月3日刊发的报道,却在4天前(11月8日),被众泰汽车澄清,证实上述报道中的相关内容“不属实”。

一般来说,媒体发现自身报道不属实、有误,理应做出修改或删稿处理。但是,不知该媒体对自身报道充满自信,还是因为其他原因,上述首发稿件至今仍可以正常浏览。该媒体的做法,令人费解。

警示函还显示,“11月4日,众泰汽车已核实被采访对象非公司员工,公司没有从海外公司引进先进的动力电池技术并成立合资公司事宜,报道中相关事项不属实”。

如今,虽已被证实所言不属实,但是,这位被采访的非公司员工到底是谁?与众泰汽车有何关系?为何要编造谣言?这些未解之谜,仍引人关注。

标签: 动力电池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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