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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明确App必要个人信息范围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于个人信息收集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个人信息收集行为,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根据《规定》,App包括移动智能终端预置、下载安装的应用软件,基于应用软件开放平台接口开发的、用户无需安装即可使用的小程序。同时,《规定》所称必要个人信息,是指保障App基本功能服务正常运行所必需的个人信息,缺少该信息App即无法实现基本功能服务。具体是指消费侧用户个人信息,不包括服务供给侧用户个人信息。

《规定》明确了地图导航、网络约车、即时通信、网络购物等39类常见类型移动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要求其运营者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务。例如,网络约车类App的基本功能服务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必要个人信息包括: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2.乘车人出发地、到达地、位置信息、行踪轨迹;3.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即时通信类App的基本功能服务为“提供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网络即时通信服务”,必要个人信息包括: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2.账号信息:账号、即时通信联系人账号列表。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明确指出,网络直播类、新闻资讯类、运动健身类、拍摄美化类等13类App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四部门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指导督促本地区App运营者抓紧落实《规定》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切实维护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记者 黄昂瑾)

标签: App 个人信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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