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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全: 把制度思维贯彻到每日投资管理中去

回顾多年来的保险监管政策实践,监管部门一直以来秉承了专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监管的理念,按照责任投资、长期投资、价值投资要求,不断地引导保险公司优化投资管理能力,提高投资收益,优化投资结构,提升投资质量,防范投资风险。强调坚持保险资金运用的效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有利于保险行业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监管部门坚持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赋予了保险公司更多的投资决策权和保险资产自主配置权,这充分体现与时俱进的市场化监管理念。与此同时,通过细化信息披露要求、将专业监管要求融于保险公司的主体责任之中,展示监管的于法于理相适应的高明之处,并要求保险机构加快形成自主评估、信息披露和接受持续监管相结合模式的步伐,将推动提升保险机构专业化、市场化和科技化资金运用水平。

应该说,《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发布将优化完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

市场化监管改革取向,为保险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提供有利契机

《通知》坚持了实事求是的精神,根据保险行业的投资管理现状,立足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效率,着眼增强监管效能,对投资管理能力的分类进行了优化整合。同时,《通知》兼顾了保险资管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将原有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等的产品创新能力合并为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这一改革与前期发布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产品的配套细则形成了一致口径,二者相得益彰,分类更加清晰统一便于操作和管理。

监管宽严相济方式,妥善处理了公司自主评估与持续披露监管的关系

整体来看,此次监管政策充分体现了自主监管与严控合规风险两手抓的精神,显示出宽严相济的监管方式。从“宽”的方面看,《通知》鼓励促进保险机构发挥自主能动性,取消了投资管理能力的事前备案,减少了事先报批手续和环节。而从“严”的方面看,《通知》也充分强调了事中事后的持续监督,保证保险机构信息披露的合规性。《通知》对7项主要投资资产类别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标准进行了细化要求,并实施动态的持续跟踪监管方式。对于保险机构来说,监管的要求和保险机构的责任并没减少反而是增加了。比如,对于相关能力标准的各项要素、流程机制、总体框架及各环节分工、风险责任人等都要具体做出信息披露,进而强调要求信息披露分为首次披露、每半年披露和重大事项披露三类,且有具体时间规定。加上保险公司董事会、高管层对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专项年度审核都有具体职责,对于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的专业性、合规性都是新的要求。

监管改革强调制度先行,推动了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的制度建设

从《通知》内容的看,7项投资管理能力的标准聚焦于保险公司的组织架构设计、团队组建、制度体系、投资运作机制、风险管理以及信息数据系统建设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先要加强投资管理能力的制度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这体现了监管政策从设计之初就突显出对于保险机构投资管理的系统性、体系化运作的要求,监管政策不是要束缚保险机构的投资活动,而是要管住关键点,也就是各项投资能力的管理制度建设。制度是基础、是核心,只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才能保证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的合规性。因此,投资管理能力是否具备,先看管理制度是否成形、制度执行是否到位,从而确保投资管理能力建设自上而下的一以贯之。保险机构未来要在投资管理制度上多下功夫,这里要认识到投资能力的制度建设不是建起来就万事大吉,必须根据监管要求,持续、高效、精准地执行落地,把制度思维贯彻到每日投资管理中去。

标签: 制度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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