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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光电收监管函 未按约定履行补偿义务

东旭光电公告,业绩补偿承诺方陈威、朱雷、王颖超、靳秀珍、江维、李洪雷、北京合宜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钱新明等收到监管函。公司于2017年通过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的方式合计取得明朔科技51%股权,明朔科技2018年度、2019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273.65万元和-1294.29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上述业绩补偿承诺方应当补偿东旭光电49%的明朔科技股权份额和现金6700.16万元。截至目前,其仍未按约定履行补偿义务。

标签: 东旭光电 监管函 约定 补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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