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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中山证券三宗违规遭责令改正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披露的《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显示,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从事债券承销及受托管理业务过程中,债券承销尽职调查、债券受托管理、内部控制三个方面存在违规问题。

具体来看,一是债券承销尽职调查方面,个别债券项目对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核查不充分,未对有关大额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及定价公允性关键问题独立、审慎核查判断。个别债券项目对发行人应收账款主要债务人情况、担保人履行担保程序等情况调查不充分。个别债券项目对募集文件的核查工作质量不高,募集说明书有关内容表述不准确。

二是债券受托管理方面,个别债券项目未就可能对增信措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谨慎评估并及时披露,未及时披露未按时归还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三是内部控制方面,相关质量控制程序未能发现并纠正多个项目工作底稿整理不规范等问题。

深圳证监局表示,以上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十条以及《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措施自决定书下发之日起执行。深圳证监局表示,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加强债券承销及受托管理业务的内控管理,认真开展自查整改。

相关规定: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对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同时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载明。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七条:业务部门申请启动内核会议审议程序前,应当完成对现场尽职调查阶段工作底稿的获取和归集工作,并提交质量控制部门或团队验收。质量控制部门或团队应当出具明确的验收意见。质量控制部门或团队应当认真审阅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对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是否依据充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出具明确验收意见。验收通过的,质量控制部门或团队应当制作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列示项目存疑或需关注的问题提请内核会议讨论。验收未通过的,质量控制部门或团队应当要求项目组做出解释或补充相关工作底稿后重新提交验收。工作底稿未验收通过的,不得启动内核会议审议程序。

标签: 中山证券 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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