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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指数基金开发》自2月1日起施行

1月22日,上交所表示,为了规范公开募集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指数基金开发》(简称《1号指引》),该指引自2月1日起施行。

《1号指引》显示,基金管理人拟开发指数基金并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其标的指数为非宽基股票指数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标的指数的成份证券数量不低于30只;(二)标的指数的单一成份证券权重不超过15%且前5大成份证券权重合计占比不超过60%;(三)发布时间不短于6个月,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指数基金,其指数发布时间要求可适当放宽;(四)权重占比合计90%以上的成份证券过去1年的日均成交金额位于其所在证券交易所全部上市股票的前80%。宽基股票指数不受上述限制,但单一标的指数成份股权重原则上不超过30%。

标签: 基金自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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