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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投资范围 完善持股比例披露及超比例减持安排

10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交所发布新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11月1日起施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下统称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分别于2002年和2011年落地实施。这两项制度在引入境外长期资金、优化投资者结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更好满足境外投资者需求,促进不同开放渠道协调发展,深交所认真落实新修订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要求,及时对《实施细则》进行相应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一是扩大投资范围。新增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存托凭证、股票期权、政府支持债券等,允许参与债券回购、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丰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手段。二是完善持股比例披露及超比例减持安排。随着A股近年来纳入MSCI、富时罗素等国际重要指数,境外投资者投资A股的热情和信心不断增强,为便于相关机构尽早了解外资持股情况,有更充分的时间作出反应,将外资持股比例披露指标由26%调整至24%;优化外资合计持股超过30%时的减持安排等。三是便利投资运作。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可委托证券公司的数量限制,明确合格境外投资者协议转让及非交易过户的办理要求;充分利用监管部门内部信息共享机制,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及托管人、受托证券公司等相关机构重复信息的报送要求,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四是强化合规要求。明确受托证券公司、受托期货公司对合格境外投资者交易行为管理和涉嫌违法违规交易报告要求;明确合格境外投资者督促其名下境外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求;新增督察员对合格境外投资者的监督职责等。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深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持续推动完善我国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的体制机制,积极适应境外投资者需求,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效率,吸引更多中长期资金入市,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全力建设优质创新资本中心和世界一流交易所,助力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现代化经济体系。

标签: 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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