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湾控股向陈军余授出3000万份购股权 行使价为每股0.5港元
2021-03-31 15:46:59
3月30日,为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显示,在深圳市就业的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自愿缴存协议,约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使用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规定实施后,在已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十二个月(含)以上,并且累计缴存时间不低于三十六个月,申请时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时,灵活就业人员在深圳市购买住房(包括住宅类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规定显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不得高于百分之二十四。可以按照自愿缴存协议约定在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在本规定施行后的两年内,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自愿缴存协议约定,并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的,可以按照0.5%的年利率水平给予一次性利息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