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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诺尔信披违规实控人收警示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日前公布了关于对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公监函〔2021〕043号)。经查明,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诺尔”,833896)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0年6月29日,海诺尔披露了《关于上市辅导备案的提示性公告》,但未披露后续进展公告。2020年12月5日,海诺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材料,未申请于次一交易日停牌。后于2020年12月18日中午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紧急停牌,并披露股票停牌公告,应停牌未停牌期间(2020年12月7日-2020年12月18日)公司股票存在交易。

海诺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票停复牌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董事长骆毅力、时任董事会秘书彭军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4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做出如下决定:对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骆毅力、时任董事会秘书彭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海诺尔、董事长骆毅力、时任董事会秘书彭军应当按照《业务规则》《股票停复牌业务实施细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及时、规范办理相关业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特此告诫海诺尔、董事长骆毅力、时任董事会秘书彭军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全国股转公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8月19日,注册资本1.10亿人民币。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在新三板挂牌上市,证券代码833896,主办券商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后于2017年4月20日变更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海诺尔2020年半年报显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骆毅力直接持有海诺尔4987.65万股,占总股本比例的45.55%,并通过海诺尔控股间接控制公司12.02%的股权,合计控制海诺尔的股权比例达到57.57%。同时,骆毅力担任海诺尔的董事长、总经理。此外,彭军担任海诺尔董事会秘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2020年6月29日,海诺尔披露《关于上市辅导备案的提示性公告》。公司于近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报送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辅导备案材料。四川证监局已于2020年6月24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了公司辅导备案基本情况文件。目前公司正在接受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的辅导。

2020年12月18日,海诺尔披露《股票停牌公告》。2020年12月5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报材料。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公司股票停牌。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川证监函【2020】408号)对公司辅导工作无异议函,并于2020年12月5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报材料,于2020年12月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审〔2020〕789号)关于受理公司首次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通知,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相关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挂牌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内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申请股票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申报材料接收凭证或向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的次一交易日停牌。

精选层挂牌公司向境内证券交易所直接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申请股票于向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的次一交易日停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挂牌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4条: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业务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业务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收购人、破产管理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全国股转公司或业务部门可以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二)约见谈话,即要求监管对象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就有关违规行为接受质询和训诫,并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即要求监管对象提交在规定时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书面承诺;

(四)出具警示函,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并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五)责令改正,即要求监管对象停止违规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六)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即要求监管对象对信息披露中的错漏事项进行公开更正,或者对有关事项或风险情况予以公开澄清或说明;

(七)要求公开致歉,即要求监管对象对违规事项以公告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或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召开说明会,就特定事项公开向投资者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十)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关人员所持挂牌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请;

(十一)建议挂牌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即建议挂牌公司更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选聘符合资格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标签: 海诺尔 信披 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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