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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功胜:明确股东资质条件,加强资本管理

9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简称《准入决定》),央行同步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简称《金控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金控办法》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的理念,坚持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以并表为基础,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全面、持续和穿透监管,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和金融板块,明确股东资质条件,加强资本管理,要求股权结构简明、清晰、可穿透,规范关联交易,完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等。

植信投资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院院长连平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的落地,为规范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提供了系统的规则。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是《金控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和资本管理的要求。

“相较于2019年12月《金控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股东的要求,落地的《金控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范围有所拓展。”连平表示,具体来看,《金控办法》对于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和资本要求包括注册资本、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高管、内控制度以及资本补充能力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对注册资本的要求,即“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直接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连平认为,实缴注册资本设置门槛,既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于股东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财力支撑的要求,也可以排除一些“名不符实”的“金控公司”。为此,《金控办法》还对股东出资进行了要求,强调“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控股公司,确保投资控股金融控股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可靠。”

随着《金控办法》的落实,部分存量的金融控股公司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连平认为,需要调整的金控公司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名称中已有“金融控股”且符合《金控办法》要求的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类公司可以向央行申请,进行正常的牌照申领程序;二是名称中没有“金融控股”但符合《金控办法》要求的金融控股公司,在第一类公司申领牌照的同时,还需要进行改名,在名称中添加“金融控股”;三是名称中有“金融控股”但不符合《金控办法》要求的公司,首先是尝试做股权和资源方面的调整使之符合要求,然后可进入第一类公司的申领牌照程序。

“为此,监管部门设置了过渡期,对于无法调整或经调整后也无法满足要求的公司,则可能责令其改名,摘掉‘金控’、‘金融控股’等公司名,而且要求其不得开展金融控股公司业务。”连平表示。

另外,金融控股公司内控和风险防控机制也是《金控办法》的重点内容之一。《金控办法》三十四条提出,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团整体的风险隔离机制,包括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机构之间、其所控股机构之间的风险隔离制度。

连平认为,其中的关键点在于法人、人事、信息、财务和关联交易等方面设立“防火墙”。比较重要的防范举措是对集团内部的交叉任职、业务往来、信息共享,销售团队和信息技术系统共用做出明确而系统的限制,同时对于运营后台、营业设施和营业场所等进行合理物理隔离,在效率和风险之间取得平衡。

在连平看来,在金融控股公司系统内设置“防火墙”,一方面有利于将金融风险限制于单个金融子机构,防止风险“火烧连环船”式的爆发和蔓延,事实上这也是《金控办法》出台的主要目标之一。另一方面,有了“防火墙”,在第一阶段发现风险后,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及时组织力量化解风险,又体现了金融集团控制风险于内部的特点。

标签: 股东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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