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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案例公布 专家建议提升大数据“捕鼠”成效

日前,证监会公布了2019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案例,涉及财务造假、信披违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多个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类型。

为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权益,今年以来,金融委多次聚焦资本市场,明确表态“坚决打击各种造假和欺诈行为”、“对造假、诈欺等行为严肃处理”。5月4日金融委召开的第二十八次会议强调,必须坚决维护投资者利益、严肃市场纪律,对资本市场造假行为“零容忍”。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坚决打击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造假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个人坚决彻查,严肃处理。

金融委严厉的措辞以及证监会稽查执法积极推进背后,折射出的是监管层对市场化、法治化的重视。

专家建议提升大数据“捕鼠”成效

在证监会公布的2019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中,有一起私募基金“老鼠仓”的典型案例——上海熙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经上海熙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委会集体决策,2015年1月至3月,上海熙玥实际控制人邓二勇使用“竺某英”证券账户与公司担任咨询顾问的“熙玥1号”资管计划趋同交易,获利495万元。

德邦基金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杨志浩

从上海熙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可以看出,“老鼠仓”并不一定要求存在利益输送。资产管理人只要利用资管计划的交易信息,对其他账户进行趋同交易,就可能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该案例侧面警示了,资产管理机构需要充分防范投资顾问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刘向东

私募基金“老鼠仓”典型案例突出反映了证监会对扰乱资本市场的行为加大严查处罚力度,让资本市场回归本源,避免陷入劣币驱逐良币的投机场所。而对私募基金“老鼠仓”的处罚更是纳入刑法处理,对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

私募基金“老鼠仓”行为违反了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且与公募基金相比隐蔽性更强,如何有效打击、遏制该类违法行为,是证监会执法关注的重点。

新证券法第五十四条明确,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德邦基金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杨志浩

新证券法强化了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此举可有效预防单位或个人恶意规避实名制的要求进行“老鼠仓”“内幕交易。对于资管机构而言,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及时、准确的配合监管部门提供从业员工信息、资管计划委托人穿透信息等,协助监管部门扎牢证券账户交易实名制的大网,提升大数据“捕鼠”成效,对“老鼠仓”形成精确打击。此外,新证券法对“老鼠仓”给出了更详细的定义,与《刑法》也有更良好的衔接。资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使违法分子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对“老鼠仓”形成更强大的威慑力。

内幕交易处罚力度大幅提升

在20起典型违法案例中有2起内幕交易案,其中一起为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并购重组过程中,利用内幕信息非法买入该公司股票2.75亿元的典型内幕交易案。

京师律师事务所

内幕交易争端处置法律事务部主任王营

从过往监管机构公布的内幕交易处罚决定书可以看到,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由于时间长、人员多、诱惑大,并且往往一次成功的并购重组就能为公司股价带来数个涨停,以至于多次出现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利用信息优势,假借或伙同近亲属、特定关系人利用非登记内幕知情人名单账户进行内幕交易。

结合过往上市公司高管人员针对内幕交易的常见申辩理由来看,有包括法律意识薄弱的,有因疏忽而无意识泄密导致近亲属交易的,还有的就是心存侥幸以为监管部门不会进行穿透性审查等。

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

对于内幕交易行为来说,其不仅扰乱了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因信息不对称的投资者来说,更是会带来较大的伤害,所以从趋势上来说,一定是会逐渐加大从重处罚力度。

在内幕交易处罚方面,新证券法将罚款比例从违法所得的5倍提高至10倍;从罚款金额上,对于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定金额的,罚款下限从3万元提升至50万元,罚款的上限从60万元提升至500万元;如果是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罚款金额亦从3万元至30万元提高到20万元至200万元。

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

新证券法对内幕交易处罚主要做了两方面提升:一是在处罚力度上,二是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人员的界定以及行为规范的明确,叠加董监高违规或不实披露相关信息也被纳入处罚范围且处罚金额大幅提高,预计在未来的执行过程中,资本市场中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会有所收敛。

坚决压实资本市场“看门人”责任

在证监会公布的2019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中,涉及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的案例有4条。另据证事听君根据证监会官网统计,截至5月10日,年内证监会官网共披露4份对中介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其中涉及4名保荐代表人被监管谈话、4名注册会计师被出具警示函。具体被监管的原因包括:未披露暂停执行合同情况且披露的收款进度与实际不符;未充分披露应收票据到期无法承兑的风险,且未采取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未能关注到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关内容不准确的情况等。

新证券法对于中介机构的规定有以下几方面: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其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明确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职责时对受害投资者所应承担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提高证券服务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违法处罚幅度,由原来最高可处以业务收入五倍的罚款,提高到十倍,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等。

中介机构应如何行使好“看门人”职责?

中山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湛

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力量,中介机构首先应该树立主体意识和风险理念,重视在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上,中介机构、上市公司、投资者与监管部门利益的一致性,维护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第二,应加快学习新证券法中对中介机构的新要求,协助推动新证券法落地,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与评估;第三,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有效保障各类业务规范、稳健运营,一旦出现违反法律、损害市场秩序、侵犯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接受监管部门严惩的同时进行深入反思与扎实整改。

监管部门严格履行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一方面,我国资本市场正处在改革全面深化阶段,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是维护市场稳定的前提基础,将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注册制试点能否顺利落地的重要基础;另一方面,压实中介责任可以促使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归位尽责,严格履行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等法定职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真实披露,从而能够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激发我国资本市场的活力与动力。

苏宁金融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何南野

一是中介机构需转变观念,要强化自身的责任感,勇于在资本市场承担更大的责任。二是要比以前更注重专业能力的发挥,要强化独立性和话语权,不能被公司所左右,要代表广大投资者利益,积极充分发现企业可能存在的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问题。

标签: 证监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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