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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财险日照中支违法遭罚 编假资料财务不真实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日银保监罚决字〔2020〕5号、6号)显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险日照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虚假文件资料问题

查阅浙商财险日照中支4月份会计记账凭证,其中第40号会计凭证附有费用报销单和发票各一张,报销单显示收款方为日照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方为浙商财险日照中支,货物或应税、服务名称为:汽车租赁,单位为月,数量为12。销售方为日照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凭证附件未见有汽车租赁合同。经检查人员要求,该公司提供了一份扫描打印版汽车租赁合同(原件存于浙商财险山东分公司),合同及合同所附的汽车行驶证复印件显示汽车所有人为日照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查看浙商财险业务系统,通过该系统中上传的行驶证照片发现,该车辆所有人为孙某个人。经与该公司员工孙某座谈,查看汽车行驶证,确认该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孙某,确认与日照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所用的汽车行驶证复印件,系该公司编制的虚假文件资料。

二、财务数据不真实问题

浙商财险日照中支按照《日照中支2019年4月绩效工资实施细则》以及《山东分公司关于对销售系列员工薪酬及福利的补充》,4月份发放给员工谢某绩效工资17630.40元,其中含贡献奖8000元,其个人完成保费是按照231705.5元进行计算。通过匹配谢某的业务清单和潍坊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业务清单,发现谢某的231705.5元保费中,实际包含了潍坊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代理的业务18单,保费收入16.89万元。经与张某谈话,张某称该部分业务并不是谢某的个人代理业务,实际是潍坊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业务,贡献奖8000元实际用于支付浙商财险日照中支在筹建期间的员工工资。浙商财险日照中支在计算谢某4月份绩效工资时,实际包含了潍坊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代理的业务,属财务数据不真实问题。

张庆时任浙商财险日照中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是违法行为的主要领导者,是直接责任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日照监管分局决定对浙商财险日照中支予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对张庆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4万元。

中国经济网查询天眼查发现,浙商财险的第一大股东为浙江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5.50%;第二大股东为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1.00%;第三大股东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0.00%。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银保监罚决字〔2020〕5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地址:日照市秦皇岛路119号中瑞国际大厦5层

主要负责人:张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险日照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浙商财险日照中支存在着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虚假文件资料问题

查阅浙商财险日照中支4月份会计记账凭证,其中第40号会计凭证附有费用报销单和发票各一张,报销单显示收款方为日照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方为浙商财险日照中支,货物或应税、服务名称为:汽车租赁,单位为月,数量为12。销售方为日照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凭证附件未见有汽车租赁合同。经检查人员要求,该公司提供了一份扫描打印版汽车租赁合同(原件存于浙商财险山东分公司),合同及合同所附的汽车行驶证复印件显示汽车所有人为日照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查看浙商财险业务系统,通过该系统中上传的行驶证照片发现,该车辆所有人为孙某个人。经与该公司员工孙某座谈,查看汽车行驶证,确认该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孙某,确认与日照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所用的汽车行驶证复印件,系该公司编制的虚假文件资料。

二、财务数据不真实问题

浙商财险日照中支按照《日照中支2019年4月绩效工资实施细则》以及《山东分公司关于对销售系列员工薪酬及福利的补充》,4月份发放给员工谢某绩效工资17630.40元,其中含贡献奖8000元,其个人完成保费是按照231705.5元进行计算。通过匹配谢某的业务清单和潍坊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业务清单,发现谢某的231705.5元保费中,实际包含了潍坊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代理的业务18单,保费收入16.89万元。经与张某谈话,张某称该部分业务并不是谢某的个人代理业务,实际是潍坊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业务,贡献奖8000元实际用于支付浙商财险日照中支在筹建期间的员工工资。浙商财险日照中支在计算谢某4月份绩效工资时,实际包含了潍坊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代理的业务,属财务数据不真实问题。

上述事实,有车险“报行合一”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相关租赁合同材料、业务清单材料、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文件资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上述财务数据不真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日照监管分局

2020年3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银保监罚决字〔2020〕6号)

被处罚人:张庆

地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东路9号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37050219831215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险日照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浙商财险日照中支存在着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虚假文件资料问题

查阅浙商财险日照中支4月份会计记账凭证,其中第40号会计凭证附有费用报销单和发票各一张,报销单显示收款方为日照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实付金额为48000元。购买方为浙商财险日照中支,货物或应税、服务名称为:汽车租赁,单位为月,数量为12。销售方为日照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凭证附件未见有汽车租赁合同。经检查人员要求,该公司提供了一份扫描打印版汽车租赁合同(原件存于浙商财险山东分公司),合同及合同所附的汽车行驶证复印件显示汽车所有人为日照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查看浙商财险业务系统,通过该系统中上传的行驶证照片发现,该车辆所有人为孙某个人。经与该公司员工孙某座谈,查看汽车行驶证,确认该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孙某,确认与日照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所用的汽车行驶证复印件,系该公司编制的虚假文件资料。张庆,时任浙商财险日照中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是违法行为的主要领导者,是直接责任人。

二、财务数据不真实问题

浙商财险日照中支按照《日照中支2019年4月绩效工资实施细则》以及《山东分公司关于对销售系列员工薪酬及福利的补充》,4月份发放给员工谢某绩效工资17630.40元,其中含贡献奖8000元,其个人完成保费是按照231705.5元进行计算。通过匹配谢某的业务清单和潍坊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业务清单,发现谢某的231705.5元保费中,实际包含了潍坊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代理的业务18单,保费收入16.89万元。经与张某谈话,张某称该部分业务并不是谢某的个人代理业务,实际是潍坊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业务,贡献奖8000元实际用于支付浙商财险日照中支在筹建期间的员工工资。浙商财险日照中支在计算谢某4月份绩效工资时,实际包含了潍坊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代理的业务,属财务数据不真实问题。张庆,时任浙商财险日照中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是违法行为的主要领导者,是直接责任人。

上述事实,有车险“报行合一”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相关租赁合同材料、业务清单材料、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文件资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2万元。上述财务数据不真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2万元。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4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日照监管分局

2020年3月12日

标签: 浙商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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