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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合科技前CEO收警示函 减持9天后匆匆离职

证监会网站昨日披露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于建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于建忠作为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合科技” 证券代码“300457”)时任董事兼CEO,于2020年1月6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赢合科技股票3.75万股,减持前未披露减持计划。

于建忠上述行为违反了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决定对于建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于建忠为赢合科技第3届董事会董事,于2018年11月22日任职,2020年1月14日离职;2018年6月20日任赢合科技CEO,2020年1月15日离职;2017年7月28日任赢合科技副总裁,2018年6月20日离职。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全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于建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于建忠:

经查,你作为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合科技,证券代码300457)时任董事兼CEO,于2020年1月6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赢合科技股票37,500股,减持前未披露减持计划。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标签: 赢合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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