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收银保监会今年1号处罚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今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关于对人保寿险、农业银行和邮储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通报(银保监消保发〔2020〕1号),通报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报指出,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为民监管理念,切实维护银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对人保寿险开展了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专项现场检查。
经查,人保寿险经河北、成都等6家电销中心销售的部分保单,存在与事实不符的宣传等欺骗投保人的行为;通过支付宝平台销售的“100万自驾车两全险”产品,存在以不实宣传欺骗投保人的行为;通过支付宝平台销售的“妈妈乐少儿疾病住院险”产品,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保险费率的行为;以及存在客户信息数据不真实、部分涉及可回溯管理的业务虚假、向原保监会报送的2017年个人医疗理赔数据不真实等提供、编制虚假报告、文件、资料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银保监会对人保寿险共计罚款338万元。其中,人保寿险总公司罚款共计135万元、6家电销中心罚款共计80万元,行政处罚个人15人、罚款123万元。
本次检查是中国银保监会针对银行保险机构在侵害消费者权益方面开展的专项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中国银保监会始终坚持从严监管的原则,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查实一起严罚一起。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围绕电话销售、互联网保险、可回溯管理等方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当天同时公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显示,经查,人保寿险存在、电销业务欺骗投保人行为、网销业务欺骗投保人行为、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保险费率行为、提供、编制虚假报告、文件、资料。
中国银保监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上述电销欺骗投保人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决定对人保寿险总公司予以罚款30万元,对河北电销中心予以罚款20万元,对成都电销中心予以罚款15万元,对郑州电销中心予以罚款15万元,对重庆电销中心予以罚款10万元,对深圳电销中心予以罚款10万元,对广东电销中心予以罚款1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郑志林予以警告并罚款7万元,对邓玲川、刘海良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肖敏、姜本川、黄伟军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
上述网销欺骗投保人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决定对人保寿险总公司予以罚款30万元。
上述电销、网销欺骗投保人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张志廷、王聪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上述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保险费率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决定对人保寿险总公司予以罚款2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会决定对王聪予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上述提供、编制虚假报告、文件、资料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决定对人保寿险总公司予以罚款5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王文、廖定进、张志廷、李雪彬、赵忠良、司聪、原俊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陈霞予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全文如下: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27层2711室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当 事 人:张志廷
身份证号:13010419620613XXXX
职 务: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住 址:北京市海淀区首都体育馆南路38号
当 事 人:王文
身份证号:11010819690705XXXX
职 务: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住 址: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花园安和园
当 事 人:廖定进
身份证号:33072319671124XXXX
职 务: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住 址:杭州市下城区云裳公寓
当 事 人:王聪
身份证号:11010819640518XXXX
职 务: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住 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4号
当 事 人:李雪彬
身份证号:23060619690709XXXX
职 务: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部总经理
住 址:北京市海淀区首都体育馆南路38号
当 事 人:陈霞
身份证号:21020219730307XXXX
职 务:时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保险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住 址:北京市海淀区世纪城叠翠园
当 事 人:赵忠良
身份证号:32050219641108XXXX
职 务:时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行保险部总经理
住 址: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钟楼头9号
当 事 人:司聪
身份证号:11010619680527XXXX
职 务: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行保险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住 址: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40号
当 事 人:原俊
身份证号:62010219661031XXXX
职 务: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住 址:北京市海淀区首都体育馆南路38号
当 事 人:郑志林
身份证号:13050219660919XXXX
职 务: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以下简称“河北电销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住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370号
当 事 人:邓玲川
身份证号:51100219721001XXXX
职 务: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电话销售中心(以下简称“成都电销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住 址:成都市成华区万科南街2号
当 事 人:刘海良
身份证号:41120219710618XXXX
职 务:时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电话销售中心(以下简称“郑州电销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住 址: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32号
当 事 人:肖敏
身份证号:51023119711022XXXX
职 务: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电话销售中心(以下简称“重庆电销中心”)总经理
住 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湖西路151号
当 事 人:姜本川
身份证号:23040319790930XXXX
职 务: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电话销售中心(以下简称“深圳电销中心”)经理
住 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国威路221号
当 事 人:黄伟军
身份证号:44020419631010XXXX
职 务: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以下简称“广东电销中心”)总经理
住 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方正二街左二巷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会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人保寿险、张志廷、王文、廖定进、王聪、李雪彬、陈霞、赵忠良、司聪、原俊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寿险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电销业务欺骗投保人行为
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人保寿险河北电销中心、成都电销中心、郑州电销中心、重庆电销中心、深圳电销中心、广东电销中心经电销渠道销售的部分保单,存在与事实不符的宣传等欺骗投保人行为。
时任人保寿险总公司副总裁张志廷,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时任人保寿险总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经理王聪,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时任河北电销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郑志林、成都电销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邓玲川、郑州电销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刘海良、重庆电销中心总经理肖敏、深圳电销中心经理姜本川、广东电销中心总经理黄伟军作为上述电销中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网销业务欺骗投保人行为
人保寿险通过支付宝平台销售的“100万自驾车两全险”产品存在不实宣传的问题。“100万自驾车两全险”产品销售页面对“非意外身故/全残”的保险责任描述的部分内容在合同条款中并无规定,对“意外住院津贴补助”的保险责任仅进行了片面描述,与合同条款不一致,对满期返还描述为“所交保费+5%利息”。
时任人保寿险总公司副总裁张志廷,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时任人保寿险总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经理王聪,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保险费率行为
人保寿险在支付宝平台销售的“妈妈乐少儿疾病住院险”由人保寿险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主险)及学生平安定期寿险(A款)、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A款)3款附加险共同构成,保费合计200元,保险期间1年。其中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附加险报价68元,对照该险种向原保监会报备的条款费率,应执行的报备保费为5.3元(有社保)、5.88元(无社保),费率上浮均超过10.5倍。
时任人保寿险总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经理王聪,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四、提供、编制虚假报告、文件、资料
一是客户信息数据不真实,存在核心业务系统投保人联系电话与客户回访系统最终回访电话不一致、登记的投保人联系电话非本人电话等问题。二是部分涉及可回溯管理的业务虚假,由银行代理的业务存在由人保寿险的销售人员进行可回溯视频录制的问题,且以上业务公司均向银行支付了手续费。三是报送的2017年个人医疗理赔数据不真实,存在案件数据遗漏、字段提取不符合相关通知中的要求等问题。
时任人保寿险总公司副总裁王文,时任人保寿险总公司总裁助理廖定进,时任人保寿险总公司副总裁张志廷,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时任人保寿险总公司个人保险部总经理李雪彬,时任人保寿险总公司团体保险部副总经理陈霞,时任人保寿险总公司银行保险部总经理赵忠良,时任人保寿险总公司银行保险部副总经理司聪,时任人保寿险总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原俊,分别对上述相关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访谈笔录、保单销售录音等证据证明。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人保寿险总公司提出陈述申辩,请求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一是上述各项违法行为,均属于分支机构问题。总公司负责制度建设、分支机构负责具体执行,分支机构违法不应归咎于总公司,总公司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对违法事实有间接督导责任,不应承担直接责任。二是在检查组指出上述各项违法问题后,公司立查立改,部分问题如可回溯业务管理等在进场前已向合作银行发函提出整改要求,且公司或个人无主观故意,属于相关人员对制度理解不深、操作不规范、系统功能不完善、市场规模扩大导致无法确保所有客户信息数据真实等客观因素。三是电网销违法问题属于同一违法行为,请求合并处罚。
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总公司不仅负有制度建设职责,还应承担制度在下级机构落实的督导责任。上述各项违法问题并非个例,检查组抽查了人保寿险广东、山西、黑龙江、河南、贵州等多家下级机构,均查实存在上述情况,表明问题具有普遍性、持续性,并非仅仅属于“部分机构执行不到位”,其根源是总公司对下级机构制度执行及落实情况不重视、不作为,没有切实履行总公司对下级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职责,应对上述违法违规事实承担直接责任。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立查立改、无主观故意、政策理解、操作不规范、系统不完善、公司无法避免违法违规等,不能作为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理由。对人保寿险的检查中,我会先安排部分银保监局对人保寿险分支机构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后公司才开展整改,虽整改早于我会进场总公司时间,但晚于我会对公司实施现场检查时间,不应作为进场前整改。此外,公司整改后问题仍存在,说明整改走形式、效果差。三是电网销业务针对不同保险产品、面对不同客户群体,违法违规行为表现形式也存在差异,不属于同一违法行为,应分别进行处罚。因此,我会对人保寿险总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河北电销中心向我会提出申辩意见,请求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检查组指出上述问题后,河北电销中心立查立改,于第一时间停止开展新业务,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内部处罚。
我会经复核认为:立查立改并进行内部追责不能作为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理由。因此,我会对河北电销中心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人保寿险总公司张志廷、王文、廖定进等责任人提出陈述申辩,请求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一是上述各项违法行为,均属于分支机构问题。总公司负责制度建设、分支机构负责具体执行,分支机构违法不应归咎于总公司。二是在检查组指出上述各项违法问题后,公司立查立改,部分问题如可回溯业务管理等在进场前已向合作银行发函提出整改要求,且公司或个人无主观故意,属于相关人员对制度理解不深、操作不规范、系统功能不完善等客观因素。三是王聪认为不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保险费率的情况,请求免予处罚,理由是人保寿险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是短期意外医疗保险,不属于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费率不需执行健康保险相关管理规定中30%的浮动范围。四是赵忠良提出其于2017年5月12日调离人保寿险总公司,在银行保险部任职时间较短,请求免予处罚。五是司聪提出其于2017年5月12日起任银行保险部副总经理,任职文件中并未明确其“主持工作”,因此不应对该部门违法行为承担管理责任。六是廖定进、陈霞、司聪、赵忠良、王文、李雪彬在陈述申辩中均提到,其主管部门不负责客户信息数据真实性管理相关工作,不应对相关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总公司不仅负有制度建设职责,还应承担制度在下级机构落实的督导责任。对于下级机构存在的普遍性、持续性问题,总公司应承担直接责任。二是立查立改、无主观故意、政策理解、操作不规范、系统不完善等,不能作为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理由。三是根据2015年《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仅包含由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保险责任,应当确定为医疗保险,执行30%的费率浮动范围。四是赵忠良于2016年10月20日起担任银行保险部负责人,2017年5月12日调离,“任职时间较短”理由不充分,且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性,赵忠良应对其任职期间内主管部门发生的违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五是人保寿险向我会提供《关于司聪同志任职的说明》,确认自2017年5月12日起,银行保险部无其他领导人员列副总经理司聪之前。六是银行保险部、个人保险部、团体保险部等作为公司业务一线部门,对客户信息收集中的真实性管理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银行保险部对可回溯业务管理应承担直接责任。因此,我会对张志廷、王文、廖定进等责任人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人保寿险总公司张志廷、王聪、陈霞等责任人还提出如下陈述申辩:一是张志廷、王聪就电网销欺骗投保人行为提出,上述违法问题涉及部门、领导、主管人员完全相同,请求合并处罚。二是陈霞针对客户信息不真实问题,提出其主管的团体保险部违法数量相对较少,在客户信息不真实问题清单中占比较小,请求免予处罚。
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电网销业务针对不同保险产品、面对不同客户群体,违法违规行为表现形式也存在差异,不属于同一违法行为,但由于部门和管理人员完全相同,对张志廷、王聪合并处罚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二是陈霞主管的团体保险部违法数量相对其他渠道和部门占比较小,但违法事实存在,因此部分采纳陈霞申辩意见。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电销欺骗投保人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会决定对人保寿险总公司予以罚款30万元,对河北电销中心予以罚款20万元,对成都电销中心予以罚款15万元,对郑州电销中心予以罚款15万元,对重庆电销中心予以罚款10万元,对深圳电销中心予以罚款10万元,对广东电销中心予以罚款1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郑志林予以警告并罚款7万元,对邓玲川、刘海良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肖敏、姜本川、黄伟军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
上述网销欺骗投保人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会决定对人保寿险总公司予以罚款30万元。
上述电销、网销欺骗投保人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会决定对张志廷、王聪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上述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保险费率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会决定对人保寿险总公司予以罚款2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会决定对王聪予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上述提供、编制虚假报告、文件、资料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会决定对人保寿险总公司予以罚款5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会决定对王文、廖定进、张志廷、李雪彬、赵忠良、司聪、原俊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陈霞予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3月9日
标签: 人保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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